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98年3月9日(星期一)上午9時12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吳委員育昇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98年3月4日(星期三)上午9時5分至12時15分、下午2時30分至4時54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福海  盧嘉辰  邱議瑩  翁金珠  黃昭順  簡東明  吳育昇  黃健庭  紀國棟  余 天  賴清德  張慶忠  王進士  陳秀卿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曹爾忠  廖正井  黃偉哲  盧秀燕  陳亭妃  賴士葆  林德福  羅淑蕾  郭素春  林滄敏  陳 瑩  趙麗雲  管碧玲  費鴻泰  吳志揚  蔡錦隆  葉宜津  蘇震清  江義雄  薛 凌  林正二  高金素梅 柯建銘  楊瓊瓔  張顯耀  邱鏡淳  羅明才  侯彩鳳  鄭金玲  謝國樑  孫大千  廖婉汝  劉盛良  鄭汝芬

   委員列席34人


列席官員:

內政部部                長

 廖了以

 

警政署署長

 王卓鈞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局長

 黃茂穗

 

營建署署長

 葉世文

 

入出國及移民署署長

 謝立功

 

消防署署長

 黃季敏

 

役政署署長

 郭清泉

 

民政司司長

 黃麗馨

 

戶政司司長

 謝愛齡

 

社會司司長

 曾中明

 

地政司司長

 羅光宗

 

總務司司長

 王西崇

 

統計處統計長

 陳敬宏

 

人事處處長

 王惠珠

 

國土測繪中心主任

 林燕山

 

土地重劃工程處處長

 蕭輔導

 

中央警察大學校長

 侯友宜

 

建築研究所所長

 何明錦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總隊長

 陳崇賢

 

兒童局局長

 簡慧娟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副執行秘書

 張秀鴛

 

資訊中心主任

 沈金祥

 

會計處副會計長

 康勝松

主  席:張召集委員慶忠

專門委員:陳榮洋

主任秘書:李秋美

紀  錄:簡任秘書 朱蔚菁

   簡任編審 周志聖

   科  長 黃暖方

   薦任科員 陳逸卉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邀請內政部部長廖了以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計有委員翁金珠、陳福海、盧嘉辰、邱議瑩、黃昭順、簡東明、郭素春、黃健庭、賴清德、紀國棟、廖正井、曹爾忠、林正二、楊瓊瓔、薛凌、江義雄、黃偉哲、費鴻泰、吳育昇、張慶忠、高金素梅等21人提出質詢,並經內政部部長廖了以及所屬主管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余天、陳秀卿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內政部儘速以書面答復。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國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案係97年4月8日第7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審查本院委員薛凌等21人擬具「國籍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說明:本案係97年5月30日第7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審查本院委員吳育昇等61人擬具「國籍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案係97年6月27日第7屆第1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審查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6人擬具「國籍法第十條及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案係97年7月8日第7屆第1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審查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7人擬具「國籍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案係98年2月20日第7屆第3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本日會議審查國籍法的修正案,議程上列有提案五案,其中第三、四、五等3案均有修正第二十條,在場委員如果同意,我們就將這3案併案審查,先請提案委員就各提案作說明,然後作綜合性的詢答,之後再進行處理。

賴委員清德:(在席位上)主席,本席要求會議詢問。

主席:請賴委員清德發言。

賴委員清德:主席、各位同仁。今天審查國籍法修正案,依慣例,在大體討論時均應請部長作報告,等到審查到逐條時才由次長說明,就這一部分,可否請主席作一說明?

主席:本席來作一說明,內政委員會從上一屆到這一屆的法案審查,一般部會首長都不到。

賴委員清德:連大體討論的詢答都一樣嗎?

主席:對。只要是審查法案,尤其是部分條文的修正案。如果是全案修正的話,以我擔任召集委員的時候,余委員可以證明,上個會期,針對全案的修正,我就會要求部長來列席,但若是部分條文的修正,我們就尊重部會,而且他們沒有提出相對版本,同時廖部長今天有正式請假。

賴委員清德:本席覺得在大體討論時大都是跟部長進行詢答。

主席:我們這幾個會期以來都是這樣運作的。

賴委員清德:請主席斟酌一下,以後審查法案進行大體討論的詢答時,還是儘量請部會首長列席。

主席:一般來說,有政府提案的修正案,在大體討論的詢答時,部會首長就要來,但是今天沒有行政院的版本,而且是部分條文的修正。

賴委員清德:行政院應該也要提出配套的版本送來立法院。

主席:對於部分條文修正案,行政機關未必要有看法,他們可以根據我們的修正案提出意見。

賴委員清德:我知道,也許內政委員會是這樣的作法,本席這會期是內政委員會委員,我在此向主席請求,未來......

主席:謝謝賴委員表達這個意見,以後我們會把這個意見列為參考,如果下次有類似其他法案的部分條文修正案,我們再來考量,謝謝。

翁委員金珠:(在席位上)主席,部長沒有來嗎?

主席:內政委員會慣例是在法案有院版全版或全案修正的話,部長才來。

請翁委員金珠發言。

翁委員金珠: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要修訂國籍法的部分條文,剛才主席所說的雖然不無道理,但是,今天國籍法的修正,根據內政部的書面說明,他們對於國籍法中明定取得永久居留權者不得擔任公職部分認為有待商榷,表示內政部的意見與提案委員有很大的不同。若是如此,是否應該請部長列席備詢,將內政部的看法、理由在此說明清楚。否則,今天光是由次長或司長列席備詢,他們能否全權代表內政部的意見?因此,本席也認為是否應該邀請部長列席做明確的說明?謝謝。

主席:謝謝翁委員的程序發言。簡次長當然就代表內政部、行政院,無庸置疑。如果所有的法案,只要行政院立場與委員立場不同,就要求部長來列席的話,就和本委員會過去的慣例不符。不過,我方才也答應賴委員,日後如果我們審查類似這種比較重要的法案時,本席願意負責任地說,事前一定請部長來,但是,此次是依慣例處理,所以,得便的話,請大家互相諒解。我們還是就事論事,國籍法的修正是重要的修正案。謝謝翁委員的程序發言。

現在請提案人薛委員凌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薛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林委員淑芬說明提案旨趣。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知道李慶安委員因為擁有美國國籍而喪失民意代表,又,在總統大選期間,對於馬英九先生曾有或現在仍有外國永久居留權之疑慮,目前大家心中仍有頗多疑問。本席所提國籍法第十條修正案,有關擔任公職的規定,「外國人或擁有外國永久居留權或無國籍人規劃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第二十條的修正則是針對已經有永久居留權者,但必須在就(到)任公職之日起半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或該國永久居留權及取得該國官方證明已撤銷之有效文件。因為擁有外國國籍而來擔任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或行政院院長等職,與擁有外國永久居留權者,在道德及法律上都是不容允許的,這是對國家忠誠度的問題。我們也知道,現在不只是馬總統被人民所質疑,內閣之中包括薛香川秘書長、陳添枝主委、歐鴻鍊部長、沈世宏署長、戴遐齡主委等人,有些人已經拿出失效的證明文件,有些則連提都不願意提,就只有一個「自動放棄說」。今天我們為何期待部長能夠列席的原因,就是因為外國國籍或擁有外國永久居留權者不得擔任重要公職,其實是全國人民的共識,但是,據我所知,廖部長是反對的。因此,本席也要提出同樣的要求,既然廖部長持反對立場,其實是有必要對這些代表人民發言的立委作一個明確的說明。以上除了針對提案說明外,也提出程序上的要求,期待部長能到此與人民做溝通。謝謝。

主席(張委員慶忠代):請提案人吳委員育昇說明提案旨趣。

吳委員育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所提的版本與民進黨的林委員淑芬所提版本,在觀念上其實是大同小異的。針對國籍法的修正,本席呼籲各位,大家共同超越黨派,儘量不要互相指責,因為未來無論誰執政、負責政府體系的運作,機會都是均等的。因此,本席也認同、主張,既然雙重國籍不能擔任政府公職,為什麼有外國永久居留權者就可以擔任政府公職呢?無論是像林淑芬委員方才所說從道德、甚至在政府法理、政府統治權的運作上而言,都是非常匪夷所思的。換言之,一個擁有綠卡或加拿大楓葉卡者,居然可以正式取得中華民國政府公職身分來掌握中華民國政府統治權的行使,無論他是政務官、事務官,也無論他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官員,他都可以用這樣的方式參與政府體系的運作,卻可以隨時腳底抹油、避居國外,取得外國的永久居留權,如果這個國家的運作是如此,難怪有人說臺灣社會會變成一個移動的故鄉,牙刷帶著,隨時就可以跑掉、避居海外。無論是從政黨政治的生態運作、臺灣民主文化的發展、政府機制的運作或整個社會對政治人物的理解,這都是非常不適當的。因此,本席誠懇地呼籲各位委員,大家共同集思廣益,不要用互相指責的態度,也不要分藍綠,今天就一切歸零,就事論事,大家認為這個國家應該要有什麼樣的制度和法律,共同來討論。提案本身有政黨立場,但案子一提出,大家就要超越黨派,集思廣益。以上是本席誠心的呼籲。謝謝。

主席(吳委員育昇):請提案人國民黨黨團代表張委員慶忠說明提案旨趣。

張委員慶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本席特別代表國民黨黨團進行提案說明,現在社會上有很多外籍新娘,他們因為婚姻關係而移民,基本上,自其結婚開始,就是本國公民的合法配偶,如果政府再給予太多時間、語言上等諸多限制,我們認為是不盡合情理,事實上,包括語言等是可以在其結婚、歸化本國國籍後慢慢學習培養。至於財力問題,有人說愛情是無價的,其實,結婚也賦予一個人要融入另一個家庭所必須承擔的責任,例如對家庭的照顧,這些都不是錢財可以替代的。爰此,國民黨黨團特提出國籍法第四條的修正案,敬請大家公決。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潘委員孟安說明提案旨趣。

潘委員孟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國籍法第二十條的修正,本席所提版本意旨在於除針對有外國國籍者外,應該要再增加有外國永久居留權者。誠如方才召委所言,從過去到現在,無論是誰執政,將來都要面對這個問題。無論是擁有綠卡、楓葉卡、櫻花卡,這些人享有中華民國的薪俸,但心裡想的卻是其他國家的居留權,況且,有些國家的居留權規定是你還必須要繳稅,換言之,你在台灣領薪水,卻在國外繳稅。

其次,擁有永久居留權的這些人,等於是預備取得永久國籍的第一個程序,第一個門檻已經取得,將來要拿到他國國籍是很簡單的,因此,雖然自由遷徙是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但領有國家公俸的人就應該受一定的規範,至於個人的遷徙則是個人的自由,我們予以尊重。但領有公俸且服務於國內公職者,就應該受一定的規範,而不是「呷碗內、看碗外」,把台灣視為隨時可以轉進他國的棲息地或跳板,這些人都是有這種投機心理。既然你要在台灣任公職,就應該受到這部分的規範。

同時,我們也應該要配合修正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二十六條,將來我們還會一併提案,希望召委也能夠將此一併排入議程,而不是只有國籍法的修正而已。其實,我們早就提出過該法的修正案,可是一直無法在程序委員會通過。因為公職人員在參選前,就應該登記放棄。無論你是擁有外國籍或永久居留權,都應該在參選前驗明正身,以免日後產生困擾。因此,本席也拜託召委吳育昇委員,能夠儘速將選罷法第二十六條的修正案排入委員會議程。在永久居留權部分,希望今天的修正案能夠獲得本會同仁的支持,讓臺灣的政治清明,無論是誰擔任公職或民代,只要是領有國家公俸者,就應該效忠於這片土地與這個國家,這才是正本清源之道。謝謝。

主席:現在請內政部簡次長說明。

簡次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首先對各位委員平時就內政業務之關注與支持,表示由衷感謝。

大院第7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所提「國籍法修正草案」5案版本,涉及國籍法4條條文,謹將本部意見說明如次,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壹、有關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所提,國籍法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外籍配偶申請歸化須提憑生活保障證明之規定予以刪除乙節,鑑於外籍配偶與我國人結婚,共組家庭,於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前,在國內居留滿三年以上,生養子女、負擔家庭照顧責任,已成為我國社會之一員。政府自當予以接納,並彰顯我國對婚姻移入者之友善,使其順利歸化取得我國國籍,本部贊同修正意旨。

至修正草案中第4條增列第3項「曾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且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並符合前項其他規定者,亦得申請歸化。」一節,考量外籍配偶離婚後仍承擔教養子女之責任,並善盡為人父母之職責,誠屬有心融入我國社會,對於上開修正意旨,敬表同意。由於民法親屬編已將夫妻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修正為行使權利負擔義務,爰本條項文字宜配合修正。

貳、有關薛委員凌等21人所提,國籍法增訂第6條之1條文草案,對於有重大殊勳或貢獻於我國者,或於國際間聲譽卓著者,得授予我國國籍,並得繼續保有其原國籍一節,依現行國籍法第6條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勳於我國者,經行政院核准後,由內政部許可其歸化。惟實務上,尚無此類申請歸化取得國籍案例,蓋因有殊勳者,無庸具備其他一般歸化條件即可申請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係國家授予國籍之殊榮,如要求其必須喪失原有國籍,始得歸化,將降低申請歸化者之意願,失去授予國籍殊榮之美意,所提修正意旨,值得參採。

參、有關吳委員育昇、劉委員盛良、江委員義雄、謝委員國樑、邱委員議瑩等61人所提,國籍法第20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者不得擔任公職之限制規定,及林委員淑芬、管委員碧玲、翁委員金珠、余委員政道等26人所提,國籍法第10條、第20條條文修正草案與潘委員孟安等17人所提,國籍法第20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者不得擔任公職,並將現行須於就(到)職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外國國籍且取得證明文件之規定,縮短期限為六個月各節,本部意見如下:

一、「永久居留權」係指准許外籍人士無限期居住於本國的權利,因其尚未取得國籍,與取得國籍者,在法律上之權利義務關係迥然不同,於國籍法中明定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者不得擔任公職,其妥適性有待商榷。

二、至於國籍法第20條第4項規定,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外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該一年期限是否應予縮短?鑑於當事人申請放棄其外國國籍,須由當事人向其原屬國政府申請,並取得喪失國籍之證明文件,往往須經一段時日始能完成,且各國許可喪失國籍之程序繁簡不一,如縮短為六個月,是否妥當,有待審酌。

以上報告意見,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依慣例,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10分鐘,得延長2分鐘,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請翁委員金珠發言。

翁委員金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包括民進黨及國民黨委員都提出國籍法的修正案,剛才簡次長也表達了你們的立場。我們之所以會提出國籍法修正,主要是因為這個問題受到社會相當大的關注,不僅是李慶安委員雙重國籍的爭議拖了這麼多年,到現在其實也還沒有最後落幕,另外,馬英九先生在競選總統時,幾次否認擁有綠卡,經過謝長廷先生3次的質問,後來才承認在1977年確實取得美國綠卡,並表示和他的太太都已放棄,放棄的理由是赴美訪問期間,都向美國在台協會申請簽證,依美國法律規定,申請簽證視同放棄綠卡。請問次長,你同意他這樣的說法嗎?

主席:請內政部簡次長說明。

簡次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詳細內情,我並不知道,我也是從......

翁委員金珠:你同意他這樣的說法嗎?你本人有綠卡嗎?

簡次長太郎:我當然沒有。

翁委員金珠:那你了不了解,如果沒有表明要放棄綠卡,這樣做綠卡就真的失效了嗎?

簡次長太郎:我沒有綠卡,所以不知道,但目前法律並沒有規定有綠卡就不能參選,不論是國籍法或選罷法,都沒有這樣的規定。

翁委員金珠:你不要跟我說這個。如果沒有簽署放棄的文件,綠卡會失效嗎?你們是國籍法主管機關,怎麼連這個都不知道!

簡次長太郎:國籍法主要是國籍方面的規定,和綠卡沒有關係。

翁委員金珠:但你們一定有詳細去了解過啊!

簡次長太郎:如果要詳細了解,必須是針對個案了解。

翁委員金珠:如果要放棄在台灣取得的居留證,必須經過什麼樣的法律程序?

簡次長太郎:可以向移民署提出放棄......

翁委員金珠:要不要簽署文件?要不要經過認證?

簡次長太郎:當然要。

翁委員金珠:經過誰認證?內政部或法院?要不要去法院公證?

簡次長太郎:不必經過法院,而是由內政部出具放棄永久居留證證明。

翁委員金珠:我們國家都要這麼做了,難道國外不必嗎?由此可以證明,到現在為止,大家都認為馬英九先生說的是謊話,但票也騙了,大家也支持他了......

簡次長太郎:每個國家國籍法規定不相同......

翁委員金珠:我同意你的說法,的確選罷法中並未規定有綠卡者不得擔任公職,也難怪內閣中會有那麼多成員擁有綠卡;雖然後來行政院要求他們要放棄,但據我所知,有些有放棄,有些並未放棄,是不是?

簡次長太郎:我想內閣閣員中,如果有沒有放棄的,那是很嚴重的問題。

翁委員金珠:就是因為我們的制度不夠完備,雖然行政院要求他們放棄,但還是有一些人拿著馬英九的令箭,認為可以跟著馬英九的說詞,而不必放棄。行政院秘書長薛香川有沒有放棄?

簡次長太郎:這我不清楚,我不知道他有沒有綠卡,也不知道他有沒有放棄。

翁委員金珠:你們的部長有沒有綠卡?

簡次長太郎:據我了解應該沒有。因為我比較接近部長,所以,我可以說他應該沒有。

翁委員金珠:你們裡面要簽署文件啊!公文是不是會經過你?行政院要閣員放棄綠卡,不是都要拿出證明嗎?

簡次長太郎:但要先查明是否有綠卡?如果有綠卡,才有放棄的問題,如果他根本就沒有綠卡,那就沒有所謂放棄的問題了。

翁委員金珠:那你有沒有看過部長簽過?

簡次長太郎:他一直說他沒有綠卡,我當然也相信。

翁委員金珠:只是口頭說,實質上我們不知道。

簡次長太郎:我當然相信他講的話。

翁委員金珠:好,那我們姑且相信,因為他今天也沒有列席。針對林委員淑芬、管委員碧玲、余委員政道、賴委員清德及本席等26位民進黨委員提出的國籍法第十條及第二十條修正草案,我們建議在第十條增列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者,不得擔任各級公職。這部分,內政部討論後,同意我們這樣的修法嗎?

簡次長太郎:如果立法院大家有共識,就沒問題。我方才提出的質疑是把這樣的規定放在國籍法中是否恰當?如果列入公務人員服務法、選罷法等,都是可以考慮的,但放在國籍法,就如同我剛才提到的,世界各國國籍法都沒有這樣的規定,如果我們要放在這裡,是否恰當?委員可以再考量。

翁委員金珠:如果立法院有共識,也修法通過,你們可以接受?

簡次長太郎:那當然。

翁委員金珠:針對第十條及第二十條委員提出的修正意見,你們不會有太大的意見,是不是?

簡次長太郎:我們不會堅持。

翁委員金珠:現在的問題是,6個月的規定能否做到?請問在台灣如果要放棄永久居留權,要花多少時間?

簡次長太郎:在台灣很快!委員修正意見是說喪失國籍並取得證明,在台灣放棄國籍,快的話一個禮拜可以完成,有必要時還可以更快。

翁委員金珠:那表示效率很好!

簡次長太郎:那當然。但是有些國家就不是這樣,像落後地區國家的速度就很慢,一年半年都還拿不出證明文件。

翁委員金珠:落後國家是指哪些國家?

簡次長太郎:某些東南亞地區國家,我不好講出國名。

翁委員金珠:不過,台灣人民如果想要取得外國國籍,會到落後國家去拿嗎?應該比較少吧!大部分都是拿美國綠卡、櫻花卡、楓葉卡吧!

簡次長太郎:事實上也有,不過委員提到的那些國家是比較多。

翁委員金珠:高居要津的政府官員、立法委員或是要選總統的人,大概不會到落後國家去取得這些證明吧!以次長你的了解,放棄美國國籍要多少時間?

簡次長太郎:放棄國籍很快,但要拿到證明文件可能需要一段時間,不過以美國為例,半年應該是夠了。

翁委員金珠:所以像美國、日本、英國、加拿大等國家,效率應該都不會太差,或許申請歸化比較慢,但要放棄國籍,除非是重要人士,否則應該很快。美國雖然還要由國務院同意,出具證明,但應該不至於超過半年時間。總之,這樣的程序,應該是要看擔任公職、民意代表或是要選總統、縣市首長的人,他的心理認同,是不是真的有心為台灣這個國家服務,如果真的有心,不必等擔任這些職務,而是參選時就應該要放棄。有關國籍相關規定,法律規定得很清楚,但是就有人不遵守法律,連李慶安委員都敢公然違法!其實如果法律明定清楚,大家就應該確實遵守,相信只要有心,根本就不需半年時間,既然想要擔任國家公職,就應該要有這樣的真心誠意,為國家服務,就要有忠誠度,這點次長應該同意吧!結果你們讓李委員又拖了一年,讓她多領了那麼多薪水,只是造成她日後還款的更大痛苦,所以......

簡次長太郎:舊國籍法並無一年的規定,但有事實上的問題,才會有一年的緩衝期。如果大家認為一年太長,要縮短時間,我們沒有意見。

翁委員金珠:既然沒有意見,希望你們能支持我們民進黨的提案,也希望和國民黨委員取得共識,因為大家都有意修法,又希望這樣的爭議不會再繼續發生,否則,擔任公職的,還是國民黨籍的比較多!當然,以前民進黨政府時代,政務官也有發生類似情況,所以我們希望大家坐下來好好協調,讓這個修正案得以通過。

另外,有關謝委員國樑提出之第四條修正案,請問將來會不會和兩岸關係條例有所扞格?

簡次長太郎:沒有。兩岸關係條例所規定的外籍配偶取得居留權,不是叫做國籍,而是取得定居,也就是從依親居留、長期居留,進入定居,這是兩種不同的法律。不過,有一點必須考慮的是,取得財力證明部分,如果這邊不再限制,兩岸關係條例也應該刪除。

翁委員金珠:現在兩岸關係條例規定,要把中國配偶取得居留時間從8年修改為6年......

簡次長太郎:那不一樣。這邊規定要居留滿3年,但兩岸關係條例規定的中國配偶要6年。

翁委員金珠:其實本席提出這個問題,是因為我們接到很多陳情案件,就是中國配偶來台後,先生過世,但先生還有其他小孩,結果因為中國配偶是合法配偶,依據民法規定,繼承其先生的所有財產,反而是他之前在台灣的婚生子女沒有辦法取得繼承優先權,這會造成很大爭議。本席同意中國配偶有很多是正當結婚來台灣的,但也有很多是集團操作的不法行為,這點,次長同意嗎?

簡次長太郎:假如國籍法修正通過,入出國移民法中有一些涉及提憑生活保障無虞證明部分,還是必須配合修正,但是和委員提及的部分沒有關係。

翁委員金珠:這部分不會?你們還是會把關嗎?

簡次長太郎:這是法律規定。

翁委員金珠:我們是有接到相關陳情案,配偶即使離婚,還是有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但有監護權,卻不代表她有真正養育小孩,所以,這個問題你們還要再深入考慮。

簡次長太郎:監護權是行使其權利義務關係。

翁委員金珠:但是她不一定會這樣做啊!確實是有這樣的案例。

主席: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黃委員昭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翁委員特別提到,好像國民黨的公職人員擁有綠卡的比例比較多......

主席:請內政部簡次長說明。

簡次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那是翁委員講的。

黃委員昭順:雖然是她講的,但你可以否認啊!

簡次長太郎:我不知道啊!我沒有辦法否認,也沒辦法承認。

黃委員昭順:本席以為,第一,在議事廳講這些事,必須要有證據。第二,當他們提出的議題有問題時,你應該表示意見,身為政府負責任的官員,來此備詢,就要有這樣的勇氣。

另外,就你了解,目前中央研究院所有院士中,有雙重國籍和綠卡的人有多少?

簡次長太郎:這部分國籍法第二十條規定是可以擁有雙重國籍。

黃委員昭順:請問,李遠哲先生是否還擁有雙重國籍?

簡次長太郎:他應該沒有了!因為那時候國籍法第二十條還沒有修正,所以當時他應該是已經放棄了。

黃委員昭順:吳大猷呢?

簡次長太郎:那更早,應該都放棄了。國籍法第二十條修正後,才允許部分人可以擁有雙重國籍。

黃委員昭順:根據你的了解,現在有多少人是有雙重國籍的?你們應該有資料吧!

簡次長太郎:我們沒有辦法取得資料。

黃委員昭順:如果要放棄國籍,取得證明文件時限縮短為6個月,你認為足夠嗎?

簡次長太郎:所以我說各國程序繁簡不一,這6個月......

黃委員昭順:你可不可以明確告訴我們,哪幾個國家的情況大概是如何?

簡次長太郎:比較落後的國家會很慢。過去有些人為了取得我國國籍,必須放棄他原有國籍,像印尼、東南亞國家等,他們的速度都很慢,有時候甚至一年都拿不到證明文件。

黃委員昭順:像加拿大、美國......

簡次長太郎:那不會,先進國家都比較快!因為越先進的國家,對人民申請案件的處理速度都越快,像我們就很快。

黃委員昭順:所以修改為6個月,你認為可行?

簡次長太郎:如果大家都同意,我們不堅持。

黃委員昭順:如果要釜底抽薪,在選罷法中規定也是OK的,因為這樣更為理想。另外,薛委員凌等提案提到,依現行國籍法第六條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對我國有特殊貢獻者,經行政院核准後,由內政部許可其歸化。你認為這部分......

簡次長太郎:這部分從來就沒有一個人拿到。譬如早期大家認為麥克阿瑟對我國很有功績,想要給予其我國國籍,但是要麥克阿瑟放棄美國國籍來取得我國國籍,根本是不可能,所以,我認為這種人往後大概也不可能出現。因此,要就該部分修正,是可以考量的。

黃委員昭順:次長的意思是這個條文可以列入?

簡次長太郎:是。

黃委員昭順:你認為可能沒有人可以拿到?

簡次長太郎:將修正條文列入,就可能有人可以拿到,因為他不必放棄自己的國籍。

黃委員昭順:請你舉例說明。

簡次長太郎:如果一個人對我國有重大貢獻,並依「特殊功勳」這一條的規定來申請我國國籍的話,我們會同意,可是最後他還是必須放棄原有的美國或日本國籍,這樣他大概就不會願意來申請了。

黃委員昭順:我們在這次發放消費券的過程當中,發現國籍法的設計有一定程度的偏見,比方說,原先討論是否具有我國國籍的人才可以領取消費券,後來有很多沒有國籍的人也發了......

簡次長太郎:那是外籍配偶的部分。

黃委員昭順:但是有幾個天主教傳教士......

簡次長太郎:那是永久居留。

黃委員昭順:但是他們沒有國籍。

簡次長太郎:永久居留的並不只有傳教士,還有其他的情形。

黃委員昭順:次長應該針對這個部分有所釐清。因為有一些傳教士離開自己的國家之後,就一直待在我國,所有的消費也都在這裡進行,但是在國籍法當中,並沒有明確的界定,而且你們又把這個部分和永久居留權扯在一塊兒。

簡次長太郎:永久居留是規範在入出國及移民法當中,國籍法是處理國籍的問題;永久居留人本身並沒有國籍,所以國籍法並不處理這個部分。

黃委員昭順:請問現在擁有永久居留權而沒有我國國籍的人大概有多少?

簡次長太郎:大概幾千人。

黃委員昭順:你能不能給我一個詳細的數據?

簡次長太郎:可以,我們有數據。

黃委員昭順:這些人在島內做些什麼?

簡次長太郎:永久居留人除了傳教士之外,有些人固然在這邊工作了很久,但並不願意放棄自己原來的國籍,因為他們要取得我國國籍,按照我國國籍法規定,必須放棄他們原來的國籍。不過,按照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的規定,只要在台灣居留滿5年,而且每一年都合法居留超過183天,就可以永久居留,這種人會越來越多。

黃委員昭順:除此之外沒有任何規範,你認為這樣公平嗎?

簡次長太郎:每年要在這裡居住超過183天......

黃委員昭順:這很容易嘛!

簡次長太郎:但是要連續5年。

黃委員昭順:連續5年也很容易啊!而且每年居住6個月而已嘛!這個部分大概有多少人?他們所從事的工作大概是什麼?

簡次長太郎:那是一般的條件,另外還要品行端正、財產如何等等,這又另當別論了。

黃委員昭順:本席現在是要請教你,這個部分大概有多少人?他們所從事的工作大概是什麼?

簡次長太郎:今天移民署沒有派人來,......

黃委員昭順:你們這裡沒有資料嗎?不會吧?

簡次長太郎:有資料,可是今天移民署的人沒有來,所以我手頭上沒有,我們馬上查。

黃委員昭順:請提供這部分的資料,讓本席瞭解他們大概在做什麼。

簡次長太郎:沒有問題。

黃委員昭順:接下來,前幾天報載我們有一位撞球選手吳先生跑到新加坡去,請問他只是把球籍轉過去,還是連國籍都轉過去?

簡次長太郎:我沒有這樣的資訊。

黃委員昭順:你有沒有去瞭解?

簡次長太郎:我不知道這件事情。

黃委員昭順:這件事在國內鬧得很大啊!這是我們自己培養的金牌選手。

簡次長太郎:有的人擁有雙重國籍,他就可以選擇自己是不是要以新加坡的國籍參賽,如果他有台灣和美國國籍,他就......

黃委員昭順:如果他歸化新加坡呢?

簡次長太郎:如果他歸化新加坡,就表示已經放棄我國國籍了。

黃委員昭順:你確定他已經放棄了嗎?

簡次長太郎:如果他歸化新加坡,就一定要放棄我們的國籍,因為新加坡這方面的規定和我們一樣;可是我們目前並沒有收到他要放棄中華民國國籍的申請。

黃委員昭順:你到底知不知道這件事?我剛才問你的時候,你根本不曉得。

簡次長太郎:我剛剛請教了司長。

黃委員昭順:那就請司長來說明。

主席:請內政部戶政司謝司長說明。

謝司長愛齡: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我們部裡面並沒有收到他申請的案子。

黃委員昭順:他並沒有申請放棄我們的國籍?

謝司長愛齡:對。部裡面沒有收到。

黃委員昭順:那你知道他有去歸化新加坡嗎?

謝司長愛齡:我是看新聞,新聞只說他參加新加坡的球隊,並沒有說他要放棄我國的國籍,我沒有看到這個新聞。

黃委員昭順:你沒有看到?

謝司長愛齡:對。

黃委員昭順:本席認為,討論國籍法的修正問題時,也必須兼顧如何把優秀人才留在我們這裡。這是很重要的部分。

簡次長太郎:我國並未要求取得外國國籍的國人必須放棄本國籍。比方說,如果是承認雙重國籍的國家,像美國,如果國人取得美國國籍,並不需要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但是如果想取得德國、新加坡或韓國、日本的國籍,則必須放棄中華民國國籍才能入籍。這點取決於對方,而不是我們。

黃委員昭順:相對而言,我們的競爭力就比較差。

簡次長太郎:不會啊!日本這部分也和我們一樣。不一樣的地方在於,我們並不會要求取得美國國籍的國民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也就是說,他們可以擁有雙重國籍;我們只是規定外國人如果要取得我國國籍,必須放棄原來的國籍。

黃委員昭順:從幾個世界性的賽事當中,我們發現自己的國家其實是比較弱勢的,我們幾乎沒有主動權,也沒有更多、更好的獎勵辦法。所以我想,能不能考慮在國籍法當中制定吸引他國球員的更優惠的方法?

簡次長太郎:這要看他們個人的意願,因為取得國籍是個人意願的問題。

黃委員昭順:我想我們應該也可以主動出擊。新加坡應該是主動出擊,我們的球員才會跑走。

簡次長太郎:委員講的也對。可是和世界各國比起來,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的條件並沒有比較嚴格。

黃委員昭順:但是我們也沒有比別人優惠。

簡次長太郎:有啊!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的規定,我們對特殊專業技術人員前來工作是有獎勵的。

黃委員昭順:次長能不能更進一步、更積極地在這方面提出更優待的方法來給予獎勵?

簡次長太郎:這部分應該是在入出國及移民法中處理,而不是在國籍法中處理。

黃委員昭順:本席認為國籍法、入出國及移民法和獎勵制度都是努力的方向,因為只有主動出擊才有機會,否則優秀球員都出走,我們在比賽中怎麼會有機會?次長能否針對這個部分再做一些討論,並提供他們充分的協助?

簡次長太郎:可以,但是要有具體的案子。

黃委員昭順:謝謝。

簡次長太郎:謝謝。

主席:請張委員慶忠發言。

張委員慶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討論的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基本上是第四條、第十條和第二十條,但是也牽涉到居留權的問題。簡次長在報告中特別說明居留權和國籍是兩回事,請問是否如此?

主席:請內政部簡次長說明。

簡次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對。

張委員慶忠:居留有觀光的短期停留,也有長期的,譬如就學等等......

簡次長太郎:有停留、居留和永久居留,大陸的部分又不一樣。

張委員慶忠:大家都在質疑,取得永久居留權須經我國內政部核定,且核定時有一定的原因,那麼當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內政部要如何處理?

簡次長太郎:如果取得永久居留權,就沒有期限,可以一直住下去。

張委員慶忠:但是剛剛有提到傳教士,有的傳教士可以取得我國永久居留權,但若其並非年紀大了,而是取得原因消失,我們要如何處理?比方一個人原本要來長時間傳教,但才來半年就不想做了,那麼他的永久居留權會被如何處置?

簡次長太郎:外國傳教士會以永久居留的方式住在這裡,是因為他不願意放棄自己原來的國籍,像有一些義大利人來台灣做很多慈善事業,他們也希望留在這裡,不想回去,可是他們要歸化就必須放棄原國籍,如果他們不願意的話,就只能採取永久居留的方式。但永久居留還是要合乎若干條件,比方每年要居留一定時間等等。

張委員慶忠:這是指合乎原先核准理由的情況,但我剛剛請教次長的是,假如他當初是以傳教士的身分來台,但半年之後變質了,比方說他跑去經商或做一些原先規定不能做的事情,這樣政府發覺之後會不會撤銷他的永久居留權?

簡次長太郎:會。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違反該法第三十三條相關規定,可以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權;所以並不是拿到永久居留權之後就沒有任何限制。

張委員慶忠:所以我們必須釐清,不只是當事人個人可以放棄居留權,而是任何國家的主管機關大概都會對居留權設定一定的目的和期限,當其申請理由不存在的時候,居留權就不存在。

簡次長太郎:美國的綠卡也是一樣。

張委員慶忠:國籍和居留權是不一樣的。很多人在質疑馬總統的綠卡,也就是永久居留權的問題;很明顯的,任何一個國家的居留權都有被撤銷、中斷或無效的可能,我國也有這樣的規定。我們也知道,從擁有永久居留權到取得國籍之間還有一段很長的路要走。

簡次長太郎:最麻煩的就是必須放棄原來的國籍,其他的條件還比較容易。

張委員慶忠:而且還要面對一個很嚴肅的問題,就是要連續5年居住在我國,而且每年都要停留超過183天,也就是6個月以上。這是我國國籍法對取得我國國籍的規定。我想很多先進國家的要求也都不會比我們差。大家常常在爭論什麼人有雙重國籍,什麼人沒有,其實相關資料應該可以馬上查得很清楚;不只國籍可以查,當事人有沒有在設法進入申請國籍的門檻應該也可以查得出來才對。

在這次的修正案當中,對於外籍配偶申請歸化我國的部分,本席認為很多案例都已經是共同生活戶,沒有必要給予太多的約束。但是對於外籍新娘或大陸配偶的先生已經死亡,而她還沒有達到規定年限的部分,請問目前是8年還是6年?

簡次長太郎:現在是8年,要把它修改成6年。

張委員慶忠:目前假如沒有達到8年,是要把她們遣返,還是有其他的處理方式?

簡次長太郎:如果沒有達到8年,就不能在此定居、取得身分證,不過還是可以居留。

張委員慶忠:請問是永久居留嗎?

簡次長太郎:不是。她必須進入「長期居留」,先生死亡才不必回去,否則還是要回大陸。

張委員慶忠:先生死亡,她就要回去?

簡次長太郎:在「團聚」的期間還是要回去,因為「團聚」的對象已經沒有了。

張委員慶忠:所以她的長期居留也撤銷掉了?

簡次長太郎:對。除非她在這裡有未成年子女,必須留在這裡撫養小孩,或者是她負擔照顧家中老人的責任。這些在入出國及移民法裡面都有規定。

張委員慶忠:另外,很多委員主張在參選公職前就必須放棄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請問這點在執行上要如何處理?

簡次長太郎:那要修改選罷法,而不是國籍法。因為那屬於參選之前登記的問題,也就是哪一種人才有資格登記,所以必須修改選罷法。至於怎樣規定才合理,在我的想法當中,第一,參選的人並不一定都會當選,第二,如果是雙重國籍,而他本身具有華僑身分,也就是屬於僑選的部分,如果要他在登記之前就放棄,這樣並不合理。總之,我認為這個問題可以再研究。坦白說,他們還不是候選人,就算是候選人,也還沒有當選,所以是不是應該在這個時候就放棄?這點恐怕要再考慮看看。

張委員慶忠:選區選出來的部分呢?針對這個部分,現在大家有一個看法,就是要先放棄外國籍,這點你覺得執行起來如何?

簡次長太郎:如果是在台灣區域選出來的話,我覺得是OK的。因為沒有放棄的話,到時候如果因而被判「視同當選無效」,那何苦去選呢?所以如果硬要這樣規定也沒有什麼不可以,只是提早處理而已。

張委員慶忠:由當事人自己來負責就對了。

簡次長太郎:是的。

張委員慶忠:謝謝次長。

簡次長太郎: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進士發言。

王委員進士: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內政委員會今天審查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朝野應該都有相當程度的共識,也就是大家都一致主張比照擁有外國國籍,限制擁有外國永久居留權者擔任公職的權利,所以大家只是藉這個機會發表一些意見。

這次國籍法的修正主要也是因為前一陣子李慶安委員的資格問題鬧得沸沸揚揚,原本單純的國籍問題,變成政治操作,其實大家看了也都倒盡胃口、滿頭霧水。當然,我看主要原因還是因為法令沒有明確的規範,才會造成長期以來的問題。上個會期幾乎每天都有這方面的新聞,真的令人看了很難過。

在一般民眾的觀感當中,當事人自己應該知道自己到底有沒有雙重國籍,但是為什麼會拖這麼久?我想李委員也不願意,而且這件事最後還被擴大解釋,即李委員不辭職都是因為國民黨在袒護她,但據本席的了解,事實並不是如此,黨團並沒有要求同仁要支持李委員,明明就是一個法律問題,最後卻搞成這個樣子。

主席:請內政部簡次長說明。

簡次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這不是法律的問題,而是要去查證是否具有外國國籍,而這個部分取決權並不在我們,而是他們。

王委員進士:愈先進的國家,處理這類事情的效率應該更快,可是這件事情為何拖那麼久?

簡次長太郎:有的國家認為他們應該保護其國民的隱私,畢竟這與放棄國籍是不一樣的,基本上,放棄國籍的處理速度就會很快,但已是美國公民或是日本公民者,若要取得其相關國籍資料,坦白說是比較不容易的。

王委員進士:各國的情況都有不同。

簡次長太郎:是的。

王委員進士:李慶安對此事的解釋,社會要不要接受是一回事,但是這件事最後變成政治炒作,實在讓人很難過,記得上個會期有位民進黨委員在國是論壇中表示,李慶安之所以辭職是因為馬英九打電話給她,而馬總統打電話要求她辭職是不對的,但若不打電話給她,就更是不對,這樣的邏輯不知從何而來,而次長對此的看法為何?

簡次長太郎:這涉及國籍法,是法律事件,而國籍法第二十條說得很清楚,比方說立法委員違反該條規定,就應該由立法院免除其公職。

王委員進士:她辭職之後,事情就結束了嗎?

簡次長太郎:她只有辭掉立委一職,而國籍那一部分,則是另外一回事。

王委員進士:若是法律問題,我們就來修法,讓其一勞永逸,讓以後不要再有爭議出現,以免浪費社會成本,而關於國籍法第十條及第二十條,朝野都有提案修正,無論如何,在永久居留權、雙重國籍的問題上,處理的原則要有一致性,如此一來,大家才不會混淆,基本上,應該要嚴格規範才是,無論是有永久居留權或是有雙重國籍,都是不可以擔任公職,這一點本席是支持的。據了解,取得綠卡者,每年都還是要待在美國一定的時間,如此才能繼續擁有永久居留權。

簡次長太郎:他們有其條件的限制。

王委員進士:像馬英九總統有很長一段時間都沒有到美國,所以綠卡就自動失效還是有其他的狀況呢?

簡次長太郎:那個部分需視美國的法律而定,而馬先生一直表示他的確已經沒有綠卡了,至於有沒有,則應由美方來認定。

王委員進士:這件事情落幕了嗎?

簡次長太郎:就是落幕了,所以現在才能當選總統。

此外,今天國民黨黨團也有提案表示,就算是擁有永久居留權,也是不可以擔任公職的。

王委員進士:既然有意擔任公職,就應該心裡有所準備要放棄這些東西,甚至在向中選會登記參選之前,這些事情就應該要先處理完畢,就算是把1年縮短為6個月......

簡次長太郎:委員有提案要修正選罷法。

王委員進士:的確,選罷法在積極資格或是消極資格的認定上是有一些不明確的地方,本席認為,應該在選舉登記之前將其明確化,不會弄到每次選舉完畢後就有一大堆官司,這只是勞民傷財而已,總之,本席希望選罷法在這部分能夠有一合理的規範。

關於外籍配偶歸化問題,內政部已於去年11月修正國籍法施行細則相關條款,取消外籍配偶歸化財力證明的規定,這部分可否請次長說明一下?

簡次長太郎:當時是修正施行細則,將其條件修得非常寬鬆,當時我們是認為,世界大部分國家都有規範欲歸化者需檢具財力證明,而我們也希望有這樣的規定,而今斧底抽薪之計就是規定外籍配偶歸化不需檢具財力證明,而這部分大家是可以再討論一下的,因為若台灣的配偶是窮苦人家,一直讓他們卡在財力證明使得這些外籍配偶無法取得國籍,好像也不太合理。

王委員進士:總之,本席支持這樣一個做法。謝謝。

簡次長太郎:好的,謝謝王委員。

主席:請賴委員清德發言。

賴委員清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給各位一個觀念,像美國洋基隊的A-Rod原來是具有多明尼加的球籍,今年要不是受傷的話,則經典賽是打算要代表多明尼加出賽,而非代表美國隊,舉這個例子就是表示,當歸化的國家與祖國間有利益衝突時,人們往往會選擇代表祖國,所以在探討他人在申請歸化成為我國國民的時候,我們的態度一定要嚴謹,所謂的嚴謹指的是放棄原有國籍之外,其他的條件也是要嚴謹的,畢竟這並不是在做福利事業,而他們歸化進來後,某種程度也是會影響到其他的人民,況這中間也有忠誠度、利益競爭等問題在。

換言之,我們並不是採鎖國政策,不歡迎其他人來歸化,但我們在審核他們歸化的條件時,一定要以非常嚴謹的態度來面對,而本席也建議內政部及本院同仁,在面對這樣的問題時,也應採取相同的立場。

再來,請教簡次長,申請歸化為美國人或是日本人比申請歸化為台灣人還要嚴格嗎?

主席:請內政部簡次長說明。

簡次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國家在配偶取得國籍這一部分的規定是3年,再加上需在國內居留1年以上的時間,所以加起來就有4年的時間。

賴委員清德:美國的部分呢?

簡次長太郎:3年。

賴委員清德:從提出申請至拿到公民需要多久的時間呢?應該不是一申請就會拿到,有時要排隊排很久,對不對?

簡次長太郎:是的。

賴委員清德:但是我們國家沒有這樣的情況發生。

簡次長太郎:他們在配偶的部分,取得的速度也是會比較快。

賴委員清德:多快呢?

簡次長太郎:3年。

賴委員清德:他們需要檢具財力證明嗎?

簡次長太郎:要。

賴委員清德:日本呢?

簡次長太郎:要。

賴委員清德:日本的部分則需要多久的時間?

簡次長太郎:應該也是3年。

賴委員清德:今天並不是民進黨比較護主權,所以就比較嚴格,而國民黨就比較不重視,事情不是這樣的,換言之,這件事情大家應該站在國家社會及老百姓的立場來看,所以針對第四條取消財力證明的部分,本席認為是有問題的,尤其是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欲申請歸化者,他們都是要檢具財力證明的,既然你們都贊成本席方才提出的一些看法,則你們為何會在報告中贊成外籍配偶的部分取消檢具財力證明呢?

簡次長太郎:只有配偶這一部分,其他的都還是要檢具財力證明。

賴委員清德:本席認為,這是不合理的,相較於美國、日本的規定,還有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欲申請歸化者,他們都是要檢具財力證明的,為何外籍配偶卻不需要呢?

簡次長太郎:去年在討論這個案子的時候,很多民間團體就表示......

賴委員清德:另外,第三項規定,取得監護者也是可以申請歸化,本席認為,這樣的規定太寬鬆了,他們有沒有同居的事實、有沒有撫養的事實呢?次長的口頭報告提到需有撫養的事實,可是有監護權不代表一定會撫養啊!

簡次長太郎:民法的部分現在已經修正為行使權利、負擔義務者,表示這個孩子的權利義務將由這個人來負責,包括......

賴委員清德:但也有可能發生這個人不負責任的情況。

簡次長太郎:那是有可能。

賴委員清德:所以就像次長口頭報告提到的,要有撫養的事實,所以今天關於國籍法第四條的修正,本席認為這是不夠嚴謹的,而我要再次強調,我國國籍的開放並不是在做慈善事業,就像本席方才舉的A-Rod例子,而且要是王健民要參加經典賽,次長認為他會代表台灣還是美國參加呢?這是很簡單的道理,所以我們應該要以很嚴謹的態度及程序來處理這方面的問題。

再來,關於取得綠卡及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這一部分,本席與吳育昇委員的想法是一樣的,就是要建立一套制度,避免朝野之間到時又會各執一端,所以如果有辦法在選罷法中做更嚴謹的規定,則本席是會支持的,所以請內政部回去好好研擬這一部分。

請教次長,持有美國綠卡者是否負有向美國繳稅的義務?

簡次長太郎:應該有。

賴委員清德:次長應該更斬釘截鐵的回答我。

簡次長太郎:綠卡尚未到所謂國籍的階段。

賴委員清德:事實上,擁有美國綠卡者是有繳稅給美國的義務,如果美國向中國宣戰,則擁有美國綠卡者就要去當兵,換言之,假如政府官員、民意代表,甚至是總統擁有綠卡的話,到時是有可能接到美國的徵召令,表示要到中國去打仗,請問這像話嗎?

簡次長太郎:這就是綠卡、國籍的衝突。

賴委員清德:李慶安之前曾表示她的美國國籍已經失效,後來美國國務院最後一次來函表示她還是具有美國國籍,所以這件事情已經塵埃落定了,沒錯吧?

簡次長太郎:所以中選會才會註銷她的當選。

賴委員清德:美國國務院最後一份公文證明李慶安美國國籍並未自動失效,即她的自動失效說是不存在的,現在馬英九表示他的綠卡也是自動失效了,但假如美國向中國宣戰,則我們的馬英九總統、行政院秘書長都有可能會接到徵召令,到時不是完了嗎?

簡次長太郎:這涉及所謂有或沒有的問題,如果是沒有的話,就沒有這方面的問題了。

賴委員清德:我剛才已經說了,美國國務院最後一次的公文顯示李慶安的自動失效說是不存在的,這等於馬英九的綠卡自動失效說也是不存在的,假設馬英九現在接到美國的徵召令,則我們該怎麼辦?而且有綠卡就要繳稅,說不定有人還會檢舉他逃、漏繳美國的稅,因為他在這裡擔任國家元首是有收入的。

簡次長太郎:要馬先生有永久居留證的情況下,委員方才的說法才會成立,但是如果他沒有永久居留證,則這樣的說法就不成立了,所以委員的問題,本人現在實在沒有辦法說明。

賴委員清德:你不是沒有辦法說明,而是不好意思說明,我剛才已經說了,李慶安的自動失效說是不存在的,這還有什麼好爭辯的呢?所以我才說應該要把制度訂得完備一點,你應該交代中選會,未來公職人員參選或政務官宣誓就職前,必須填寫的資料欄中應該有「國籍」一項,先讓他們自己填,如果他們有外國籍,未來他們當選後,你們就可以主動要求他們放棄外國籍。

簡次長太郎:這我同意,我認為這是很好的建議,防範於未然是最好的,不要等到出事情再來處理。

主席:請邱委員議瑩發言。

邱委員議瑩: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辛苦了。我接續剛才賴委員質詢的問題,如果馬英九先生有綠卡,就代表他有永久居留權,假如美國與中國開戰,擁有綠卡的人都必須接受徵召,次長剛才答復若此人擔任臺灣的公職,那麼將會產生衝突。請問次長,何種情況的人會去申請永久居留?

主席:請內政部簡次長說明。

簡次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申請永久居留就是希望在美國能夠有居留權,否則若無居留權,只能停留一定的期間就必須回國,不能在美國居留。

邱委員議瑩:好。您認為申請永久居留最終的目的是什麼?只是取得居留權嗎?還是申請永久居留其實是申請國籍的進階?就是必須先取得居留權後,才能進階取得其國籍,是不是?大部分去申請的人,都是抱持這個目的。我們剛才談到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基本上也是這樣的進階方式,必須先取得臺灣的居留權利。

簡次長太郎:這要看情況而定,有的人以取得永久居留權為已足,就像今天有很多人擁有臺灣的永久居留權,但是他們就不會再進一步申請國籍。

邱委員議瑩:好,這是你的解釋,可能有的人認為拿到居留權就夠了,有的人還要再拿到國籍,無論如何,至少取得居留權都會成為取得國籍的進階階段。所以,你剛才答復說我們設定的前提,必須在馬英九擁有永久居留權的狀況下才會發生,可是馬英九明明就有永久居留權,他明明就有綠卡。

簡次長太郎:可是馬先生講過N次,他說沒有。

邱委員議瑩:你相信嗎?你相信他講的鬼話嗎?

簡次長太郎:這不是相信不相信的問題,這是事實的問題。

邱委員議瑩:這是要事實證明的。所以我再請教你,你相信有「自動失效」這件事嗎?李慶安講了一百遍「自動失效」,結果美國國務院的證明很清楚,全世界沒有「自動失效」,至少美國沒有「自動失效」這件事,所以馬先生講的「自動失效」,自然而然我認為是不存在的。就算臺灣的國籍,也沒有「自動失效」這件事啊!我們只有「除籍」,比如說出國一段時間,不在戶籍地,可能戶政單位會有「除籍」這個動作,但是國籍不會失效嘛!

簡次長太郎:那不是「除籍」,那稱為「戶籍遷出」,「除籍」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死亡時才有這個問題。

邱委員議瑩:對,那既然取得某個國家的國籍,也不會有自動失效這件事。

簡次長太郎:報告邱委員,國籍法規範的是「國籍」的問題,至於永久居留權,則是規範在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美國的國籍規定在其國籍法中,但是有關green card的部分,則規範在另外一個法律中。

邱委員議瑩:我只是提醒次長,這個東西不會自動失效,我知道你們很難回答。其實你們心裡或許都認同我們的說法,尤其有李慶安小姐的前車之鑑,但是你們很難在這裡回答。不過,李慶安為什麼可以躲避,甚至說謊說了14年,一直到他上地檢署、法院接受審訊時都還一直狡辯?請問次長,根據現行國籍法之規定,公職人員必須在就職前放棄外國籍,對不對?

簡次長太郎:對。

邱委員議瑩:能否請次長就文字上簡單說明,何謂「就職前放棄」?

簡次長太郎:就是在就職前必須有放棄的動作。

邱委員議瑩:假如沒有放棄的動作呢?

簡次長太郎:沒有放棄的動作就和法律的規定不符。

邱委員議瑩:跟法律的規定不符,會有何種裁決?

簡次長太郎:那就要依照第二十條的規定,如果是縣市長,就由內政部撤銷其公職;如果是直轄市市長,就由行政院撤銷;如果是立法委員,就由立法院撤銷。早期國籍法未做此一規定,只規定「由該管長官撤銷」,以致於產生爭議,例如立法委員的該管長官是誰呢?所以民國八十九年修正國籍法時,才將這部分明確規定。

邱委員議瑩:謝謝次長的解釋,你解釋得很清楚。你剛才講就職前就必須辦理放棄的手續,然後要在一年內拿到證明,現在有另外一個委員在就職前並未辦理放棄手續,一直到李慶安事件爆發,大家開始清查時才去補辦手續。請問這樣是否合法?他在二月一日就職前沒有去辦手續喔!

簡次長太郎:目前我們沒有接到這樣的訊息。

邱委員議瑩:有啊!那個委員叫做李明星,他自己公開承認他在四、五月時才去辦理放棄,而且他在九月時才拿到證明,他確實在一年內拿到證明,但他不是在就職前去辦理放棄手續,請問這樣合不合法?

簡次長太郎:內政部是國籍法的主管機關,如果立法院在執行某一條法律規定有疑義時,可以送請內政部解釋。

邱委員議瑩:我有疑義,我現在就請教次長,可不可以請次長給我一個明確的解釋?他是否應被撤銷職務或解職?他是否違反了國籍法的規定?

簡次長太郎:按照法律規定,就是就職前要有辦理放棄外國國籍的動作,並於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

邱委員議瑩:我知道次長還是不敢回答。

簡次長太郎:我回答了,就依照法令條文的規定答復。

邱委員議瑩:所有的紀錄都很清楚,我剛才問你就職前要辦理?你說:「對」;一年內完成手續?你也告訴我:「對」,法條上確實這樣規定。但是他是在就職後才辦理,但仍在一年內完成手續,這明顯就......

簡次長太郎:那個部分我不清楚。

邱委員議瑩:這你又不清楚了?你剛才不是講,國籍法你涉獵很深、很有研究,你現在又不清楚?

簡次長太郎:我講的是究竟他什麼時候去辦理,我們不清楚,因為我們沒有這個資料。

邱委員議瑩:好,即使你不清楚,按照我告訴你的狀況,這樣的狀況是否違反國籍法?

簡次長太郎:這個部分如有疑義,透過機關來解釋比較恰當。

邱委員議瑩:你就是主管機關,我現在在這裡請你解釋,你又跟我打官腔!次長,如果是這樣,國籍法怎麼修都沒有用。你剛才已很清楚地解釋了法令,我現在拿實際的case請教你,你又告訴我如果有疑義再請教主管機關,你就是主管機關啊!你自己講對國籍法很有研究,我現在請教你,你又告訴我要透過機關解釋。

簡次長太郎:不是,因為涉及個案的解釋時,內政部需要個案完整的資料,否則我這邊隨便講,萬一事實不是這樣,那就很麻煩,我們需要看各種資料及證件,若立法院把相關資料交給我們,我們會進行解釋,因為目前此事的權責在立法院。

邱委員議瑩:調查權在哪裡?在內政部嗎?

簡次長太郎:當然在立法院,誰有權撤銷,當然誰就有權調查,所以調查權當然在立法院。

邱委員議瑩:立法院永遠不會去調查,就像李慶安的案子如此罪證確鑿,立法院永遠不會去調查,只好到地檢署去處理;如果是這樣,那國籍法訂了根本是白訂,沒有人主動去調查或進行處理,那還是白搭一場。

簡次長太郎:對啊,那又是另外一個問題了。委員也是立法院的一員啊!

邱委員議瑩:所以我提出一個修正動議啊!

關於居留權部分,內政部的說帖內其實是不贊成的立場,現在各黨派,包括國民黨及吳育昇委員,都希望把第二十條前面做一修正,加上取得外國居留權者也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這個規定。

簡次長太郎:我剛才報告時已講過,內政部並非不贊成,只是世界各國並無將具有外國永久居留權者不得擔任公職的規定放在國籍法內的體例,所以應該規定在哪一個法律內,這是可以討論的。本部報告的結論「其妥適性有待商榷」並不是反對,而是認為大家可以討論,如果各黨都同意這樣的意見,我們也樂觀其成。

邱委員議瑩:你覺得這樣的案子是否妥適?

簡次長太郎:我認為通過這樣的案子也是O.K.的。

邱委員議瑩:所以內政部沒有什麼立場?

簡次長太郎:不是立場問題,我們只是把狀況跟各位委員報告,各位委員可以根據我所報告的狀況來討論,至於討論結果無論是yes或no,我認為這個部分都可以。

邱委員議瑩:再請教次長,關於切結這部分,每一個參選人當選之後、就職之前,或者審查其國籍時,是否應主動出具切結的證明文件?

簡次長太郎:那個部分若選罷法能夠規範,我認為很好,因為這樣就有事先預防的效果,那個部分只需要用選罷法規範即可。

邱委員議瑩:你建議應從選罷法部分進行處理?

簡次長太郎:對,那部分只涉及參選人的問題,就是參選前應具備何種條件,所以當然放在選罷法規範會比較好。

邱委員議瑩:本席具體建議,關於剛才我提到的部分,現行規定「就職前辦理放棄,一年內完成。」我認為應該將「一年」修改為「半年」,半年內就應該完備手續,假如大家沒有意見,希望今天就能修訂通過,早日解除此一爭議。至於法條的解釋部分,我覺得內政部應該有點擔當,很清楚的說明就職前就必須辦理,就職後半年內就應該完備手續,法條的規定非常清楚,希望各個單位都應該有擔當。好不好?

簡次長太郎:好。

邱委員議瑩:謝謝次長。

簡次長太郎:謝謝。

主席:請江委員義雄發言。

江委員義雄: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我最反對雙重國籍,以前雙重國籍是從血濃於水的觀念開始,我們有很多華僑在外國,他們希望能回到國內,我們就給他們方便,讓他們可以取得雙重國籍。現在我們知道,實際上美國並未承認雙重國籍,為什麼他有雙重國籍?

主席:請內政部簡次長說明。

簡次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默許,美國是默許雙重國籍。

江委員義雄:不是「默許」,只是睜一眼閉一眼。

簡次長太郎:沒有錯。

江委員義雄:我感到很奇怪,臺灣現在是一個非常安定的國家,我們應該跟以色列看齊,真心為臺灣的生存而奮鬥,不要一面出一張嘴講「我愛臺灣」,另一方面又往外跑,即使還沒有發生戰爭,只要稍有風吹草動,就開始往外跑。以色列人看到國家有危難時,紛紛把錢匯回來或者人自己跑回來,不怕死,我們臺灣人是怕死的隊伍。目前有很多人,包括許多中小企業的董事長都具有雙重國籍,次長知道嗎?

簡次長太郎:知道。

江委員義雄:為什麼要有雙重國籍?以前我們讀書時代,國人不能前往共產國家,所以若無雙重國籍,那麼就無法去讀書或做生意,這種狀況還情有可原。從大陸遷臺至今,變化已經這麼大了,我們現在還是承認雙重國籍,然後到別的國家偷偷摸摸的,還說是為了生存,這都是廢話!生存不會涉及到雙重國籍的問題。即使人在外國,也應該忠於自己的國家,不能說在臺灣想著中華民國,到了外國又想著別的國家,這是很奇怪的一種想法,難怪別人說臺灣人是一支牙刷主義者,拿了一支牙刷就跑。當然,我們現在是針對政府公職人員而言,我們還沒有辦法針對一般人民,因為人民的範圍非常大,但我個人認為,既然愛臺灣,為什麼一定要有雙重國籍?就教育界來看,以前的規定還比較嚴格,現在更寬廣,甚至連外國人都可以擔任校長,不一定要有中華民國國籍者才能擔任校長,所以不必規定稀有科系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就能免除雙重國籍的適駁。國籍法尚未修改前,很多大學校長願意放棄外國國籍,結果國籍法修改後正在審核中,不必放棄外國國籍也可以擔任校長,他們就改變了主意,不願意放棄外國國籍。次長知道這種情況吧?很多國立大學都有這種現象。

簡次長太郎:知道,這是國籍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本來是一律不可以的,後來才修改的。

江委員義雄:對啊,那是後來再修的。本席認為既然要居住在臺灣,就是要真的愛臺灣,不要口口聲聲講愛臺灣,實際上卻往外跑,臺灣人真的很可憐。我在外國十幾年,從來沒有想要申請一個外國國籍,我出生在臺灣,我寧願回來死在臺灣,不像我很多同學都留在外國不願回來。當然,那是他們的選擇,我們不能多說些什麼,但我們的國籍法有需要再做檢討,目前國籍法某些規定應該放寬,有些地方應該更加嚴謹。我一直對雙重國籍抱持最大的反對,或許我們現在還無法達到廢除雙重國籍的目的,也許政府認為雙重國籍制度還有存在的必要,所以我不能講什麼,但是在我心中,總有一天我會提案將雙重國籍制度廢除。不管我的提案能不能通過,我還是要講;就像我是一個教育工作者,我也反對博奕條款,不管是不是國家政策,我不認同臺灣開放博奕產業,但是別人要怎麼樣,我管不著,我就是反對,輸了我也心甘情願,我堅持要有講話的機會,不能忍受一言堂。我認為雙重國籍制度,我們應該好好檢討,臺灣非常好,是一個寶島,你到紐西蘭去看那些牛、羊幹什麼?牠又不跟你講話,你移民到那邊幹什麼?就是怕死!當然有人講很好聽的話,說是為了小孩子,大人移民到國外去小孩子才有明天,否則孩子沒有明天。我想這是見仁見智的問題,不一定住在臺灣,孩子就沒有明天,臺灣的明天太好了,臺灣太陽比外國還多得多,不過這是個人選擇,我只是表達個人看法,我不贊同雙重國籍。也許在今天,我們是真正愛臺灣,我們要生在臺灣,死在臺灣,如果你要到國外發展,那就隨你自由意志,不一定要留在臺灣。如果要回來,我們也歡迎,國科會可以用高薪聘請人才來臺擔任公職,尤其現在已經開放外國人擔任公職,根本沒有涉及什麼問題。像上次次長提到的,來投資可以使尚未結婚的成年人可以到這邊來,雖然次長提到新加坡等國也有這種規定,但我們應該思考有無這種必要?沒有這種必要!要讓科技人員替中華民國效力,不一定要回到臺灣來。所以這是見仁見智的問題,為什麼一個尚未結婚的成年人就可以到這邊?我們的健保可能要負擔很多的錢,他可能是殘障或有其他問題,健保增加的負擔很可能變得很龐大,而他的發展與貢獻,不見得比健保增加的負擔多,所以很多臺灣人移民美國後,還是要回國看病或健康檢查,確實有很多這種情形。對不對?

簡次長太郎:對。

江委員義雄:當然,對於我們的人民應給予保障,但拿捏之間,應該對臺灣有更多的愛。

另外,本席要請教次長關於永久居留的部分,雖然有人在這個國家居留,但不一定是永久居留,像目前很多台灣人拿到居留權也不是永久居留,其實美國的綠卡也不是永久居留,對不對?

簡次長太郎:是有條件的。

江委員義雄:所以綠卡不等於永久居留。

簡次長太郎:不過,它的名稱是永久居留權。

江委員義雄:本席認為以後的界定要非常明白,坦白說,我根本搞不清楚綠卡是什麼,綠卡到底有沒有永久居留權?我也搞不清楚。本席常跟總統、院長說,如果有人說政府的政策有不對之處,我們應該在網路或媒體上好好解釋清楚,像馬總統的綠卡事件,明明就沒有什麼事,到底有沒有這種情形?這是不是和外國國籍是一樣的,必須要有明顯的放棄行為?我們應該要講清楚,不要再讓人家一直講下去,如果有不對之處,我們當然要改進,但如果我們是對的,那我們一定要好好解釋清楚,這是本席的看法,絕對不能以訛傳訛,比方說,劉家昌事件,到底是2個小時就申請到了?還是申請的過程是很多程序的?這部分應該要講清楚,否則就會以訛傳訛,連我原本不相信的,可能都會相信了,因為大家都這麼說,報紙也是這樣報導的。總之,只要我們是正當的,一定要請學者或在網路上好好解釋清楚,不要再以訛傳訛了。

此外,關於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者不得擔任公職之限制規定,本席是贊成的,既然你已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了,如果要回來台灣擔任公職,當然要取消永久居留權,其實取得永久居留權或外國籍並沒有那麼困難,等他沒有擔任公職之後,再回去應該可以很快又取得永久居留權或國籍了,這是沒有什麼困難的,總之,本席認為如果已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還是不要擔任公職,這是我的看法,所以本席希望能通過這部分。

另外,此次還有一些基於人道的考量,舉例來說,如果你想在加拿大申請居留權,就要先存2,000萬在銀行,在當地也要購屋等,這樣你才能提出申請。

簡次長太郎:這叫做投資移民。

江委員義雄:這是有條件的,或者是科學家、科技人員也可以,本席認為這部分我們應該慎重來做,像之前日本根本不接受越南難民,因為會造成許多社會問題,不過,我們不能從這個方向來考量,可以基於人道考量,既然你已經成為中華民國國民的配偶,當然要給予比較好的照顧,如果要拒他們於千里之外也是不對的,雖然這樣做可能會有一些問題,但我們可以慎重考量這部分的條件,比方說已經得到監護權者或國內居留滿三年以上等,雖然這樣的條件似乎嚴格一點,但我們還是要給他們一個機會,不能讓他們在這裡流浪,否則當初就不應該讓他們進來了。總之,我們應該要有人道考量。

再者,對於有重大貢獻於我國者的部分,這是政府的政策,其實也不能要求他們喪失原有國籍,以美國為例,如果這個人取得我國國籍,也許當地明白規定會取消這個人的國籍,那就是他自己的事了,不過,本席認為我們不必對此做很大的限制,因為他有重大貢獻於我國,總之,這部分本席沒有什麼意見。

另外,關於1年或6個月的問題,本席認為我們應該要考量到,當這個人選上之後不可能馬上就完成喪失外國國籍,我們應該給他們一個機會,在此情形下,到底要規定1年還是6個月?

簡次長太郎:這是很難取捨的。

江委員義雄:目前世界各國的申請程序是不是差不多1年?我們應該以最長的時間而不是以最短的時間來思考。

簡次長太郎:以前國籍法並沒有規定時間,後來考慮到政務官的情形,因為被邀請擔任政務官的時候可能還擁有雙重國籍,根本來不及完成喪失的程序,所以才會有1年的緩衝期。

江委員義雄:以你的經驗來看,1年的時間可否完成?

簡次長太郎:應該ok。

江委員義雄:如果人家要辦理喪失程序,結果時間還不夠的話,那是不人道的,這是本席的看法,謝謝。

簡次長太郎: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請余委員天發言。

余委員天: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此次內政委員會要審查5條國籍法的修正案,有3條是針對擁有外國永久居留權者不得擔任公職之修正案,而且這部分藍綠都有共識,這是很難得的。請問次長,目前國際上有幾個國家承認中華民國?

主席:請內政部簡次長說明。

簡次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三十幾個,就是以和我國有邦交的來計算,雖然美國和我國沒有正式邦交,但他們和我國還是有互動。

余委員天:請問有幾次國際的公開會議、重大會議或是公開比賽是以中華民國的名義去參加?

簡次長太郎:目前大概很難。

余委員天:等於沒有,對不對?其實現在我們在這裡討論中華民國的國籍法只是針對我國國內而已,本席認為我們現在應該要研究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法,請問你瞭解他們的國籍法嗎?

簡次長太郎:我瞭解,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法是單一國籍,但他們也執行得不夠澈底,這幾年來,世界各國有單一國籍的國家,但是他們在執行單一國籍的時候,坦白說都沒有澈底,這和資本主義應該有些關係,因為生意人可能會跑幾個國家,所以擁有幾個國家護照的情形是很多的。

余委員天:為什麼本席認為我們要研究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法?因為目前政府的傾向已經慢慢走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了。

簡次長太郎:有這樣嗎?

余委員天:看不出來嗎?

簡次長太郎:傾向的意思......

余委員天:我覺得以後可能應該要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法了。

簡次長太郎:當然不可以,要用中華民國的國籍法。

余委員天:你目前是這樣認為的?

簡次長太郎:我們要堅持捍衛中華民國。

余委員天:本席認為我們應該讓所有人民瞭解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法,你知不知道他們的人代是怎麼選出來的?

簡次長太郎:略知一二,但這部分和國籍法沒有關係。

余委員天:我們也是人民選出來的,當然跟國籍法有關,請問他們的人代是怎麼選出來的?

簡次長太郎:那個部分我沒有研究。

余委員天:我們應該要研究一下,因為可能哪一天或是不久的將來,我們就必須要有這樣的觀念了。雖然現在我們在討論永久居留權或綠卡的問題,但我想以後可能都用不到了。

簡次長太郎:我們和中共、大陸的關係是規定在兩岸關係條例裡面,而國籍法只有針對外國人的部分,台灣和大陸這種關係是兩岸關係條例在規範的,不在國籍法做規範。

余委員天:台灣和中國大陸不是國與國?

簡次長太郎:不適用國籍法。

余委員天: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者能否到台灣參選?

簡次長太郎:我們有我們的國籍法,他們有他們的國籍法。

余委員天:他們能否到台灣參選?

簡次長太郎:當然不可以。

余委員天:有規定嗎?

簡次長太郎:有。

余委員天:你怎麼知道他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

簡次長太郎:如果不知道就沒有辦法處理了。

余委員天:對啊!你們連有沒有國外任何一個國家的國籍都不知道了,如果他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你們一定也不知道,這樣該怎麼辦?

簡次長太郎: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要進來我國都要經過申請核准,大致上我們應該都會知道,但如果他已經進來我國了,後來又擁有那裡的國籍,那就是另外一個問題,也許他兩邊的國籍都擁有,如果沒有查到,當然就沒有辦法了。

余委員天:你知不知道大概有多少人到中國大陸投資之後就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

簡次長太郎:我不清楚,我們沒有他們那裡的資料。

余委員天:如果以後他們要回來台灣參選,我們也無從查起。

簡次長太郎:我國對大陸有不同的管道,有些還是可以瞭解到。

余委員天:還是有在通?

簡次長太郎:有在瞭解。

余委員天:本席建議以後應該要讓人民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法。

簡次長太郎:他們是嚴格的單一國籍的國家。

余委員天:我看目前執政黨的走向,以後可能真的有機會,可能還很快,本席認為人民應該要瞭解這部分,因為以後可能就沒有這些法律了。

再者,請問內政部是否將於4月份推出第二階段的近貧方案?

簡次長太郎:我們不是稱為近貧方案而是稱為工作所得補助方案。

余委員天:也等於是近貧方案。

簡次長太郎:我們比較不希望這麼說,因為「近貧」對當事人來說比較......

余委員天:之前的近貧方案有被監察院糾正。

簡次長太郎:是的。

余委員天:你認為近貧方案做得如何?

簡次長太郎:工作所得補助方案的第一階段做得還不錯,因為有一些缺點,所以第二階段還要再改正。

余委員天:之前本席已經跟部長說過了,不能說用電腦選,絕對不能用這個方法。

簡次長太郎:對,要再做調查,之後的資料都有再做調查。

余委員天:請問執行率如何?

簡次長太郎:目前我手邊沒有這部分的資料,不過,我記得好像是發了二十幾億。

余委員天:執行率只有59%而已。

簡次長太郎:其他的部分就是選出來之後被刪掉的。

余委員天:當政府撥這些錢來幫助人民的時候,不能太隨便,其實有很多真正需要幫助的人,你們並沒有去幫助他們,雖然政府有心要幫助人民,但中央與地方無法結合。

簡次長太郎:內政部的作法就是朝著委員講的理念、方向來做,當然還是有一些缺點,我們隨時會加以改正,像余委員也提過許多寶貴的意見,我們都有把它納入。

余委員天:但是我說了之後,好像也沒有照這樣去做。

簡次長太郎:不會啦!第二階段才開始要做。

余委員天:那為什麼還會被監察院糾正?

簡次長太郎:那是第一階段裡面有一些缺點。

余委員天:一定是執行力不好。既然政府有心來做,本席希望能幫助那些真正需要幫助的人。像最近景氣很差,許多人都失業,官方的統計數字可能只是部分而已,所以政府真的要去關心那些真正失業的人。

簡次長太郎:是的,我們有馬上關懷、工作所得補助方案等管道可以做。

余委員天:雖然有這麼多方案,但核准通過的沒有幾成,你應該要去瞭解這部分,其實許多民眾都在怨嘆。

簡次長太郎:委員是指該領到的人卻沒有領到?

余委員天:對。尤其是以前可以領到補助的人,現在卻變成領不到了,而且申請資格好像也變嚴格了,本席認為應該要放寬規定,讓這些真的生活不下去的人來申請,只要可以稍微提出證明即可。

簡次長太郎:有些可能是因為生活改善之後,其資格就變成不符合了。不過,因為現在經濟不景氣,這方面我們應該要從寬。

余委員天:如果4月份有第二階段近貧方案......

簡次長太郎:有。

余委員天:本席對此有幾個建議,首先,第一階段的規劃可能太急了一點,各項準備工作都沒有做好,宣導時間也不夠,所以民眾常常會誤解,不知道何謂近貧,也不知道該怎麼做;其次,電腦所選出來的和實際上的狀況一定有落差,所以請你們不要再用電腦選了,應該要實際去查,真的有需要的人再給他。再者,何謂近貧?各地方政府的認定不統一,中央要這麼做,但地方不知道你們的意思,可能是你們交代不夠清楚,即溝通管道不夠暢通,而且地方的人力也不夠。還有,中央與地方的權責分配不夠清楚,合格、不合格是中央說了算,地方政府沒有辦法按照實際狀況去做修正,這一點要特別注意,本席希望內政部能有多一點時間去做研究。4月份即將實施第二階段,何時會有最後方案?希望內政部能提供最後方案給我,因為很多地方都有反映這部分,所以請你們針對實施的基本內容提供一份報告給本席。

簡次長太郎:沒有問題。

余委員天:謝謝。

簡次長太郎: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的修正案是有關增列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者不得擔任公職,應該在就職前放棄,次長在答詢時表示樂觀其成,通過無妨?

主席:請內政部簡次長說明。

簡次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樂觀其成。

管委員碧玲:我們希望這個藍綠都有高度共識的提案能在今天出委員會,依目前看來兩黨黨團以及主管機關對這部分的共識是滿大的,這是第一點。

第二,我希望次長有機會能提出一個修正案供大家討論,也就是,剛剛次長答詢時表示,具有永久居留權的身分與公職人員之國家忠誠發生衝突時,確實有疑義。有5個職位我覺得相當重要,特別是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院長、國安局局長與調查局局長,這5個職務事關國家領導與國家安全。基於夫妻之間的關係互為代理比親子關係更為緊密,我認為這5個職位之配偶國籍,是否具有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相關規定應該一併比照國家對公職人員的要求,次長對此看法有什麼意見?

簡次長太郎:我們看過世界各國裡,具有某些國籍不能擔任公職都是本人,沒有涉及太太。

管委員碧玲:為什麼?

簡次長太郎:因為兒女或太太有雙重國籍跟他本身......

管委員碧玲:不一定是太太,很多國家的總理或總統都是女性。我不談子女,只談配偶而已,主要是,我們在臺灣看到非常多案例,像王又曾是重大經濟犯罪,因為他太太有美國國籍身分,所以一溜煙就跑了。在世界其他國家的國籍身分之規定裡,配偶是立即可以依親的,比其他血親的依親更方便......

簡次長太郎:對,列入優先。

管委員碧玲:配偶依親都是列在第一優先,在這種情況,等於與本人擁有永久居留權的意義是一樣的,因為在第一時間就可以以依親的方式過去。基於這樣的規定,我希望拋出來等一下大家如果有機會再集思廣益來討論這個課題,而且我們限縮在直接與國家領導和國家安全關係的5個職務。第二,我們只限縮世界其他國家對於依親規定配偶列在第一優先的普遍國籍條件。基於以上兩個理由,如果我們要更進步地立法,其實,可以把5個職位當中的配偶外國國籍與永久居留權問題納入修法考量。

其次,如果這個法律通過,現有公職人員是否具有雙重國籍、外國永久居留權或確實已經放棄,你在職務執行上如何查證?

簡次長太郎:這個一定要透過外交管道向各該國去查證。

管委員碧玲:全面與全國所有的公職人員一併查?

簡次長太郎:不會。

管委員碧玲:你會怎麼查?

簡次長太郎:如果有疑問的才去查,當然要符合比例原則,不可能......

管委員碧玲:誰有疑問誰沒有疑問你怎麼知道?你要以有疑問的才去查,還是要以我們的國安忠誠檢定查核所包含的所有職位?

簡次長太郎:在政府機關國安的查核都有,包括......

管委員碧玲:其實是切結書,很多都是作假,我已經揭發袁健生、歐鴻鍊就沒有查,歐鴻鍊當外交部部長以後才被揭發擁有美國國籍。

簡次長太郎:美國的安全查核不像我們......

管委員碧玲:但是都形同具文沒有去查,像我舉歐鴻鍊、袁健生的例子,你知道那個事實的存在,歐鴻鍊有美國國籍,而且是列入應該查核的職位,結果坐令他這樣沒有去查。

簡次長太郎:當時查核是查國籍,可能沒有委員講的......

管委員碧玲:你錯了,安全查核是查永久居留權,你是不是立刻趕快研議相關程序如何進行?

簡次長太郎:這種查核我向委員報告一下......

管委員碧玲:如果通過以後這是一個很大的負擔。

簡次長太郎:主管機關是國家安全局與法務部。

管委員碧玲:這個法律的主管機關是你,你要行文給什麼機關?你行文要建立查核程序怎麼辦?

簡次長太郎:我同意。

管委員碧玲:光是本席所揭發具有雙重國籍的諸位國內政治人物當中,馬英九總統說他是自動消失;薛香川秘書長說他是自動消失;趙榮耀監察委員說他是自動消失,這3個人都沒有任何的文書送到立法院來,這3個人都聲稱自動消失。還有,詹滿容去年6月10日告訴我們,近期內辦理放棄,到現在我們還不知道他有沒有辦理放棄;薛綺先生告訴我們,很早已前他就填過表格放棄,但是他不敢講什麼時間填什麼表格。至少這5個人就是高度疑義的,你敢不敢查?你敢不敢查馬英九總統、薛香川秘書長、監察委員趙榮耀、詹滿容與薛綺?從過去本席揭發雙重國籍問題以來,至少這5個人至今資料不足、妾身未明,你敢不敢查?你要怎麼查?

簡次長太郎:國籍法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國籍法裡並沒有......

管委員碧玲:你明知他有可能違反國籍法,你要不要基於國籍法主管機關行文給外交部請它去查,還是行文給國安單位請他們補查核?其實這與國安局沒有關係,因為安全查核是舊法,國籍法如果今天通過你怎麼辦?

簡次長太郎:國籍法第二十條規定得很清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

管委員碧玲:對,由他所屬主管機關去查核。

簡次長太郎:這是規定一般民選公職的人,我如果有雙重國籍,是由我的部長來查核;如果一般公務人員體系......

管委員碧玲:國籍法今天修正以後,因為你是國籍法主管機關,要不然我們來做附帶決議?

簡次長太郎:我同意。

管委員碧玲:你至少要行文給各機關,告訴他們國籍法三讀通過了,請各機關依國籍法第二十條規定進行查核,這樣可以吧?本席在這裡特別指出來剛剛那5個人,他們是自從本席揭發他們確實具有永久居留權以來,至今仍然狀況未明,這留給社會去公評。

再者,內政部在今年1月5日修正一個辦法,就是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當中規定長期居留滿二年可以申請定居,定居就是拿到身分證。拿到身分證本來每年限額6,000人,你們放寬為不限,不限以後立刻有多少人可以馬上辦身分證?

簡次長太郎:有六千多人。

管委員碧玲:只有六千多人嗎?

簡次長太郎:對,移民署今天有組長列席在場。

管委員碧玲:這是到1月份為止的人數?到今年會增加多少人?

簡次長太郎:每個月我審查的大約8、900人。

管委員碧玲:所以到今年1月就有6,000人可以馬上辦身分證?

簡次長太郎:已經進去拿身分證大約有6,000人。

管委員碧玲:一個月就補了6,000人,這是放寬以後,過去塞車的全部補發之人數......

簡次長太郎:一年大概會增加2、3,000人。

管委員碧玲:不止啦!

簡次長太郎:除了那一批以外,是一起......

管委員碧玲:我現在就在算那一批,一瞬間立刻補發的6,000人,因為過去塞車,可能會塞很久哦!現在同時補領身分證了嘛!

簡次長太郎:對,沒有錯。

管委員碧玲:現在放寬的結果變成完全沒有限制,對不對?

簡次長太郎:因為他們要進入長期居留時......

管委員碧玲:沒有關係,兩岸人民關係特別條例有相關規定。

簡次長太郎:對。

管委員碧玲:你先走一步放寬拿身分證的人數限制,本席從90年開始計算每年陸配結婚人數,目前立法院有國民黨籍委員提案,要把取得身分證的年限從6到8年修正為3年,目前提案已經進來了;而且要把12歲以下可以立即依親的定居年齡提高到20歲以下,就可以以依親名義立即取得定居。根據以上那個數據,加上你沒有上限規定,如果那個提案在本委員會與立法院通過,立刻有總共15萬8,609人可以取得定居權,你們在做政策規劃時沒有考慮到漸進性。

簡次長太郎:這不是我們,我們沒有......

管委員碧玲:本來6,000人的限制,你可以開放為一年10,000人或20,000人,你現在變成沒有上限,這是沒有漸進規劃概念的結果。現在陸委會那邊的兩岸人民關係特別條例你可以說跟你無關,你沒有想到,陸委會所主管的兩岸人民關係特別條例相關修正案只要一通過,加上你每年領身分證人數沒有上限的結果,立刻有15萬8,609人可以取得定居權。譬如,90年結婚的陸配有26,797人;91年結婚的有28,906人;92年結婚的34,911人;93年結婚的有二萬多人。還有,取得身分證的年限從6到8年修正為3年,有5年擠在那裡等,一夜之間全部取得身分證。我只是告訴次長......

簡次長太郎:依親居留部分每年限12,000人,還是有上限的。

管委員碧玲:我剛剛是指光結婚的本人......

簡次長太郎:我有設限1年12,000人。

管委員碧玲:依親居留變成長期居留滿二年的數字,你塞車是塞在那裡嘛!

簡次長太郎:那個部分會比較快,沒有錯。

管委員碧玲:你當初缺乏漸進思考實在是一時疏忽。

簡次長太郎:取得身分證的年限從6到8年修正為3年那個案還沒有通過。

管委員碧玲:對,因為還沒有通過,如果一通過,你的門打開是瞬間的。

簡次長太郎:如果那個時候有這個問題,我們會把那個......

管委員碧玲:本席比較關心的是,其他修法配套來不及相關配套。

簡次長太郎:我們只有修改辦法。

管委員碧玲:到底馬總統講的,陸籍人士可以取得身分,但是不能考國家公職考試、國家證照等相關修法還沒有排進來,結果各部會自行其事。你已經打通限額,陸委會的身分證取得年限規定放寬為3年,可是考選部所有相關配套都還沒有進來。

簡次長太郎: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請孔委員文吉發言。(不在場)孔委員不在場。

請黃委員淑英發言。

黃委員淑英: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簡次長,這一次國籍法的修法有好幾個案子,對於第四條的修正,有關外籍配偶申請歸化時的財力證明要取消,你支持這個看法嗎?

主席:請內政部簡次長說明。

簡次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這個部分,因為去年有很多......

黃委員淑英:你只要告訴我,你支不支持?細節部分不用講。

簡次長太郎:我們的報告裡是支持的。

黃委員淑英:你們有沒有查過過去因為財力證明沒有通過而被拒絕人數占多少比例?

簡次長太郎:非常少。

黃委員淑英:事實上,財力證明並不是非常大的問題,但是的確有人因為財力不足被拒絕。在國民黨的提案中所述之修法理由是,必須提出基本工資之24倍存款,實在是不合理證明,現在已經取消了,所以修法理由不存在。你們為什麼支持要修法?

簡次長太郎:去年很多民間團體提出來,都希望廢止這個部分......

黃委員淑英:民間團體提出來,你為什麼支持修法理由?民間團體提出來不對的,你們不應該支持,因為財力不足被拒絕歸化的人數這麼少,也沒有道理為此修法,更何況去年11月你們已經把整個實施細節修正過了,事實上,這一條文的修法理由不存在。我個人支持這樣的修法,都不是你們剛剛講的理由,我認為,人家要申請歸化是在臺灣永久居留一段時間了,不是嗎?

簡次長太郎:不是永久居留。

黃委員淑英:外籍配偶經過幾年之後才可以申請我們的國籍?

簡次長太郎:3年。

黃委員淑英:他申請外僑居留時已經工作了,再過3年歸化,這時候不是你去擔心有沒有財力的問題,而是她要申請居留時你們才應該在意。我站在婦女的立場,外籍配偶嫁到臺灣,剛進來幾個月還沒有工作保障,也就是配偶家有沒有辦法支應她的生活?這才是重點,因為民法規定,夫妻有互負扶養義務。今天外籍配偶到臺灣來,非常貧困甚至必須做性工作,對這位女性來講是沒有保障的。如果你們要有財力證明,不是放在歸化,應該放在前面申請居留之移民法部分,因為3年之後她要申請國籍時已經在臺灣住很久了,這時候要求她的財力證明是不合理的。

簡次長太郎:世界各國的立法大部分放在國籍法。

黃委員淑英:在你的國家住2、3年,才要求她有沒有財力證明能變更為本國國民,這是一種歧視。不管其他國家怎麼立法,在美國我好像沒有看到這樣的現象。

其次,外籍配偶離婚之後,也有戶籍了,因為有未成年子女要申請監護權,有監護權就可以申請歸化,請問你支持這樣的條文嗎?不管外籍配偶在臺灣現狀屬於居留或永久居留,她可以跳躍過這些時間......

簡次長太郎:沒有,她要離過婚。

黃委員淑英:我知道,她先生小孩後結婚,結婚後一個月就離婚,也已經爭取到監護權,因為這個小孩可立刻申請國籍而歸化嗎?

簡次長太郎:不是立刻申請國籍,還是要滿3年。

黃委員淑英:如果是這樣的狀況就可以理解。

簡次長太郎:跟一般配偶一樣,不要因為她離婚要扶養小孩,就變成5年才申請國籍,否則現在的規定就要變成5年。

黃委員淑英:修正之後變得比較快速取得國籍?

簡次長太郎:對。

黃委員淑英:不是沒有條件地直接憑意願過來?

簡次長太郎:如果要進入逐條討論,文字我們會建議再修正,我覺得原來的條文文字不夠好。

黃委員淑英:不要造成我們對法的誤解,事實上還是有條件的,不是在某種狀況下立即可以申請歸化。剛剛很多委員有質詢國籍與公職的問題,我覺得你沒有膽,因為人家問你問題你卻閃閃躲躲的,我現在問你,我宣誓擔任立委之前,並沒有放棄他國國籍,而是在之後才去放棄,並於一年內補足證件,這樣我有沒有違法?也就是說,當選了之後我還擁有他國國籍,而在發生李慶安事件之後,我才去申請放棄國籍,並於一年內拿出證明,這樣可以嗎?

簡次長太郎:這裡講得很清楚,就(到)職之前就要去辦理。

黃委員淑英:我現在講的例子,你說有沒有違法?可不可以?

簡次長太郎:當然不可以。

黃委員淑英:李明星在一年內才提出證明,這樣可不可以?他是不是也不合法?

簡次長太郎:我不知道他的狀況。

黃委員淑英:我是說假設,為什麼方才說如果是我,你就說不可以,現在說到李明星,你就講不出來。

簡次長太郎:因為你在場,所以我才會跟你說那樣不合規定,但是如果......

黃委員淑英:如果李明星是這樣,違不違法?

簡次長太郎:那涉及到人不在場,而且也沒有給我資料,我要怎麼幫他解釋?

黃委員淑英:我又沒有要你解釋,我現在已經告訴你這個人的狀況就是這樣,算不算違法?你都不敢說,你連「李明星」的名字都不敢說,所以我說你沒有膽子。李慶安與李明星的案子在立法院拖那麼久,就是因為我們院會都不肯處理。

簡次長太郎:李慶安委員的案子不是處理了嗎?

黃委員淑英:誰處理了?

簡次長太郎:中選會不是已經......

黃委員淑英:那是因為已經鬧很久了,而且也不是立法院本身處理的,我認為這是立法院失職的地方。所以我認為立法院是沒用的,因為沒有人敢主動提議要調查,而且排進去了也不會審;遇到像這樣的狀況,你認為國籍法應該如何修正,才能讓立法院主動盡其責任的去處理?對於立法院這麼沒有能力的作法,你會不會看不過去,而認為應該要如何修國籍法,讓立法院可以對社會有所負責?

簡次長太郎:法律已經規定得很清楚。

黃委員淑英:但你看到的就是不動的......

簡次長太郎:妳是立法委員,妳在立法院就要動起來。

黃委員淑英:我不是主管機關,而你們是國籍法的主管機關,你們看到這種現象就要主動做,而不一定要我們立法委員。

簡次長太郎:這裡沒有罰則。

黃委員淑英:你們是否應該要增訂罰則?一個負責任的政府看到問題就要去處理,雖然我們立法委員可以提出修法,但是很多時候都是行政機關看到問題而要為國家、為社會、為人民而去處理。

簡次長太郎:今天如果內政部有一個人擁有雙重國籍,我們內政部就會馬上處理。

黃委員淑英:你們如果不是包庇就是沒有膽子。

簡次長太郎:如果縣市長有雙重國籍,我們內政部也會馬上處理。

黃委員淑英:你現在看到立法院不敢對社會、不敢對人民負責的現象,你們就要去處理。

簡次長太郎:立法院不去處理,怎麼會怪我們內政部?

黃委員淑英:就是因為法律規定的不夠好,因為國籍法規定的不夠好,所以你們要修法。

簡次長太郎:如果委員認為需要修法,也可以提出意見讓大家來研究。

黃委員淑英:我現在是問你有沒有什麼想法可以更有效的來運作?因為你們可以針對國籍法提出修正案;我們當然也可以提,但你是政府官員,所以我也可以這樣問你。

簡次長太郎:我同意任何一個機關都要依照現有國籍法的規定去處理。

黃委員淑英:你們敢不敢定罰則?

簡次長太郎:修法需要經過立法院的同意,為什麼不可以?

黃委員淑英:那麼你們為什麼看到這種現況還不提?你們是法律的主管機關,所以你們要主動提出修法,那樣才是負責任的政府。

簡次長太郎:假如今天有縣市長或內政部同仁擁有雙重國籍,而我們不處理,監察院也一定會馬上調查;但是,因為這是立法院......

黃委員淑英:好啦!方才本席提到對於外籍配偶的生活保障問題,雖然只是短短60天的時間,他們馬上就可以工作,但這中間也有人被當成工具在剝削,因此你們是否可以針對移民法的財力證明規定再思考其必要性,而國籍法這裡就將它刪掉?

簡次長太郎:你是說放在申請居留的部分?

黃委員淑英:我是站在保護外籍女性嫁到台灣來的立場,所以我會思考這樣的問題,而且夫妻本來就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簡次長太郎:也有人建議在婚姻之前,但如果是那樣,變成限制不能和窮人結婚,則會違反婚姻自由原則。

黃委員淑英:所以我們不會在那個地方限制,但我們可以規定他要來台灣居住時要提出證明,因為他來到異鄉生活,可能什麼都不懂,如果讓他陷入生活的苦境、或甚至必須去從事很不好的職業,那樣好嗎?

簡次長太郎:一樣啦!因為在居留期間,他也已經進來了。

黃委員淑英:60天以後他就可以工作了,現在的問題是他剛開始不能工作的那段時間得不到保障。

簡次長太郎:為什麼世界各國都會將它規定在國籍法,就是因為要取得這個國家的國籍是何等神聖......

黃委員淑英:因為很神聖,所以要有錢人才可以取得?

簡次長太郎:當然,每個國家都願意......

黃委員淑英:你只要告訴我,你是支持修法、還是不支持修法?你支不支持取消財力證明?

簡次長太郎:這部分我支持。

黃委員淑英:那你怎麼又說申請國籍是何等神聖的事情?

簡次長太郎:我們是說那是為了配合......

黃委員淑英:我不同意你這種說法,我覺得今天要保護一個女性,讓她的生活可以得到保障,就要考慮她在居留期間的60天可以得到生活的保障,再來就沒有問題了,因為60天以後她就可以取得工作權了。

簡次長太郎:那必須修改移民法。

黃委員淑英:我沒有說要馬上做,只是認為你們可以做這樣的思考。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謝委員國樑、林委員德福與廖委員正井皆不在場。

請紀委員國棟發言。

紀委員國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今天討論的第二十條修正草案,就是取得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者不可擔任公職,本席是這份修正案的連署人,而且大家的共識好像蠻強的;不過,連署之後,本席認為還是要審慎為之,因為連署只是表達支持,而執行上還是要考慮到其他的層面。

最近我們的職棒在連輸大陸兩次之後,我們深究原因,可能是大陸聘請大聯盟的教練來幫他們練球,所以他們的水準大幅提昇了,過去是我們的手下敗將,現在竟然贏過我們;坦白說,過去是國球,打到現在變成是「滿臉全豆花」。假設我們今天也請了一個教練,而這個教練在國營事業或教育學術機構任職,也就是說他具有公職的身份,那麼會不會發生我方才說的那種情形?本席想知道公職的範圍到哪裡?如果是國營事業或公立學校請的教頭,算不算是公職的範圍?

主席:請內政部簡次長說明。

簡次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在第二十條裡規定得很清楚,其中有一些是可以有雙重國籍的,例如學術界或專門技術人員的非主管人員。

紀委員國棟:如果我們做過修正以後,則公職的範圍如何?

簡次長太郎:我們增加的是有永久居留權的......

紀委員國棟:我知道。

簡次長太郎:雙重國籍當然不能擔任公職。

紀委員國棟:所謂公職的範圍是?

簡次長太郎:很廣。

紀委員國棟:方才本席說的情況只是一個比喻,例如我們整個職棒的水準大幅降低、或者是在其他領域所需要的人才,尤其現在美國與歐洲各國,因為金融海嘯的關係,恐怕有很多人才想要回來,這樣規定會不會阻斷這些人想要回來服務的機會?我是沒有這樣的朋友,這點需要先聲明。

簡次長太郎:現在只是在修第十條,就是外國人或無國籍的歸化者,也就是說如果有雙重國籍的人要進來的話,根據第二十條的規定,是有一些鬆綁;但是如果用永久居留的話,只是不能進來擔任公職而已,例如不能擔任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五院院長,還包括特任、特派人員。

紀委員國棟:我們有規範公職的範圍?

簡次長太郎:第十條有規定哪些人不得具有雙重國籍,現在只是加上也不可以擁有永久居留權。

紀委員國棟:假設這條有通過修法,有沒有溯及的問題?

簡次長太郎:修法通過的話,如果人員還在職,當然要受這個法的規範。

紀委員國棟:前陣子馬總統的綠卡問題鬧的沸沸揚揚的......

簡次長太郎:不要舉馬總統的例子,可否舉別人?

紀委員國棟:沒有關係,反正大家都知道,萬一修法通過,他要不要受到......

簡次長太郎:當然他也包括,任何一個公職者都一樣,上自總統、下至一般小公務員,還包括你們立法委員。

紀委員國棟:如果通過,則我們現任的立法委員要不要馬上舉證說我們沒有擁有外國的國籍或永久居留權?

簡次長太郎:對!

紀委員國棟:雖然本席也是連署人,但我還是希望大家能集思廣益,不要說修法以後反而引起其他的問題,那就不是我們的本意。

簡次長太郎:我們的規定有比外國嚴格些。

紀委員國棟:至於方才歸化問題的財力證明,當時的立法本意是因為有些人為了去湊幾十萬,可能會產生一些負面的問題。

簡次長太郎:那些都修過了,現在都不必了。

紀委員國棟:現在有同仁質疑,你們將這些取消掉,會不會又衍生出其他的問題?

簡次長太郎:這會有缺點,但是這個案子如果立法委員討論的結果認為不宜拿掉,我們也覺得OK,因為世界各國都認為要取得國籍必須具有財力證明,由於我們也是擁有主權的國家,而那是一個國家主權的象徵,所以如果這樣規範是OK的,但是去年有很多民間團體一直在爭執這部分,所以這次修法我們才會考慮是否將外籍配偶的部分拿掉?而如果要保留下來,我認為也是OK的。

紀委員國棟:對於外籍配偶或大陸配偶有利、且又不會產生太多負面的問題,我們都相當支持。

簡次長太郎:尤其現在施行細則修訂以後,他們幾乎都可以拿到。

紀委員國棟:萬一開始施行以後,又有其他的後遺症出來呢?所以我希望內政部在這方面除了修正以外,假設未來有其他問題出現,你們也要未雨綢繆的提出因應之道。總之,這些修法本席都支持,因為我都參與連署了,只是我還要提醒內政部,如果將來執行後有跑出一些枝節的問題,那就不是我們的本意。

簡次長太郎:好的,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廖委員婉汝、呂委員學樟、林委員滄敏、徐委員耀昌、林委員正二、陳委員淑慧、鄭委員金玲、吳委員清池、羅委員淑蕾、陳委員亭妃、潘委員維剛、潘委員孟安、余委員政道、曹委員爾忠、蘇委員震清、劉委員盛良、賴委員士葆、林委員淑芬、黃委員偉哲、郭委員素春、趙委員麗雲、陳委員福海、傅委員萁、薛委員凌、盧委員嘉辰、張委員顯耀、侯委員彩鳳、黃委員健庭、田委員秋堇、羅委員明才、盧委員秀燕與陳委員秀卿均不在場。所有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現在開始進行逐條討論與處理,在本委員會委員沒有到場之前,我們先進行所有提案的一併宣讀。

國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得申請歸化。

曾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且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並符合前項其他規定者,亦得申請歸化。

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薛委員凌等提案條文:

第六條之一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重大殊勳或貢獻於中華民國者,或於國際間聲譽卓著者,內政部得提報行政院,經其核准,授予中華民國國籍。

前項授予國籍,受贈者得繼續保有其原國籍。

林委員淑芬等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外國人或擁有外國永久居留權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吳委員育昇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構)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含兼任主管人員)。

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四、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

第一項之公職,不包括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或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林委員淑芬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或外國永久居留權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構)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含兼任主管人員)。

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四、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

第一項之公職,不包括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或擁有外國永久居留權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半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或該國永久居留權及取得該國官方證明已撤銷之有效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潘委員孟安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構)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含兼任主管人員)。

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四、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

第一項之公職,不包括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並於就(到)職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永久居留權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主席:針對本條另有邱委員議瑩等及翁委員金珠等提出修正動議。

邱委員議瑩等所提修正動議:

第二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民選公職人員由各該選舉委員會撤銷其當選公告,且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立即解除其公職外,其他人員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構)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含兼任主管人員)。

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四、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

第一項之公職,不包括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或擁有外國永久居留權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主動辦理放棄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並於就(到)職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並取得該國官方核發之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中華民國○年○月○日前已任本條所定應受限制之公職且擁有外國永久居留權者,應於本條○年○月○日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放棄外國永久居留權並取得該國官方核發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辦理或未取得證明文件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提案人:邱議瑩  賴清德  余 天  翁金珠

翁委員金珠等所提修正動議:

案由:針對新政府自總統、監委至閣員多人,因曾有外國居留權之爭議,至今仍使社會紛擾與疑慮,為使本次國籍法之修正更符社會期待,並對國家安全有更縝密之保護,亦鑒於如配偶擁有外國籍或外國居留權,當事人可由依親之方式優先取得他國國籍與居留權,故提案擬對負責國家重大政策、國防、軍事情報等公職人員之配偶,列入外國國籍與外國永久居留權之規範,是否有當?請予公決。

說明:

一、修正(新增)第二十條第四項

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長、國家安全局長、法務部調查局長之配偶,擁有外國國籍或外國居留權者,其配偶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喪失程序並取得撤銷之有效文件。

提案人:翁金珠  管碧玲

連署人:賴清德  邱議瑩

主席:盧委員嘉辰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答復。

盧委員嘉辰書面意見:

一、對於吳育昇委員所提將第20條修正為具有「外國國籍」或擁有「永久居留權」者,不得出任中華民國公職人員,考量社會對類似情況已經多所批評,並且顧及台灣人民的情感,本席認為已經擁有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者,的確不宜擔任民意代表或出任本國政府官員,所以應該給予以支持。

二、關於謝國樑委員所提,目前外國籍配偶在取得我國國籍時,都必須出具「財力證明」這個問題,長久以來對於許多迎娶外籍新娘的台灣家庭都造成很大困擾。

雖然有些人認為,對於入籍外配做財力限制,有助於確保他們未來起碼可以養得起自己,但是,實際上的情況卻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外配仲介業者,也順便仲介「金主」短期借款給台灣家庭,當做財力證明,這些人反而要多支出一筆借貸利息。不知道部長有沒有聽說過這樣的情形?

既然這種情況確實存在,表示我們即使設定了財力查察門檻,但是有跟沒有一樣。部長是不是可以體察這些外籍配偶家庭的辛苦,予以同意廢除這樣的限制?

三、另外,薛凌委員所提增訂第六條之一,對於本國有重大貢獻者,可授予國籍,未來就等於是我國的「榮譽國民」,本席雖然覺得這樣的構想不錯,但是在執行面上,應該還有很多值得討論的地方,例如:什麼叫做「重大貢獻」?審議的標準與機制如何訂定?如果出現想授予國籍,而對方不領情的狀況怎麼辦?等等,都還有必要再深入討論。

主席:現在休息,進行協商。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宣讀協商結論。

協商結論:國民黨黨團所提第四條修正案,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薛委員凌等所提增訂第六條之一修正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重大殊勳或貢獻於中華民國者,或於國際間聲譽卓著者,內政部得提報行政院核准,授予中華民國國籍。依前項授予國籍者,得不受第九條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之限制。」

林委員淑芬等26人所提第十條修正案,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第二十條第一項「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修正為:「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者」,其餘照現行條文。

第二項照現行條文。

第三項照現行條文。

第四項修正為:「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或擁有外國永久居留權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主動辦理放棄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並取得該國政府核發之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翁委員金珠:(在席位上)第四項規範的是就職前,第五項規範的是就職後,所以把第五項這樣子規定的話,現在已經就職的人就沒有辦法適用。

主席:不會啊!

請銓敘部銓審司洪司長說明。

洪司長國平:主席、各位委員。銓敘部在此跟各位報告一下實務上的情況,現在第四項是指公務人員有雙重國籍,就職之前就需要切結,同時要在1年內放棄,現在如果把擁有外國永久居留權的部分放進去的話,由於目前可能有一些公務人員是擁有外國永久居留權的,因此,要不要有一過渡條款規定他們在一定的時間內放棄,這樣子法律才會比較周延,不然以後在執行上就會遇到瓶頸。謝謝。

主席:請翁委員金珠發言。

翁委員金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國籍法第二十條第五項,剛才協商的時候,大家好像認為不需要,事實上第四項修正的重點是在就職以前要主動辦理放棄外國國籍或外國永久居留權,而且在就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並取得該國官方核發的證明文件。但是現在已經就職的公務人員或是任公職者,在這個法律通過以後,如果沒有再加上一個規範,到時他們就會有藉口說這是他們就職以前就有的事情,所以就不用遵守這樣的規定,換言之,因為法律是規定「就職前」就要放棄,所以我還是認為要有第五項,不過6個月的部分,還是可以比照第四項改為1年,就是中華民國○○年○○月○○日前已任本條所定應受限制之公職者,或是本條文通過以前已經擔任公職人員且擁有外國永久居留權者,應於本條文通過後,修正施行日期1年內辦理放棄外國永久居留權,並取得該國官方核發之證明文件。如果沒有這個過渡條款,就會很難處理那些現已擁有永久居留權的公務人員或是任公職者,總之,這部分應該要保留,但文字可以再做修正。

主席:剛才本席和專門委員在討論的時候,第一時間我們也認為這是有必要的,剛才簡次長是說可以不用這樣規定,但聽了銓敘部的意見之後,似乎還是要把這部分放進去才會比較明確。

請內政部簡次長說明。

簡次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我看第四項文字修正一下就好,最後一項就不要了,因為其文字寫得太長了,即「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或擁有外國永久居留權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或自本法○○年○○月○○日修正公布日起,主動辦理放棄......」。

邱委員議瑩:(在席位上)不行啦!這是不一樣的東西。

簡次長太郎:一個是就(到)職前,一個是本法修正公布日起就要主動辦理放棄,就是這個意思。

主席:我們就用最笨的方法,就是維持邱委員等提出的內容,這樣比較明確,因為這次的修改就是要做一個明白的政策宣示,這又符合銓敘部所說的過渡條款,而且這也不違背前面的規定。

洪司長國平:(在席位上)除非各位支持不溯及既往,就是現在已經到任,就算有雙重國籍者就都不處理......

翁委員金珠:(在席位上)那不可以!

主席:不行。次長,本席建議採取邱委員等修正的內容,把後面「該國官方」改為「該國政府」,還有「6個月」改為「1年」,這樣一來,標準就會很一致,即這樣的條文通過後就是要告訴現有的公務人員,若擁有上述的情況就要趕快辦理放棄,如此一來,政策就會很明確,又符合過渡條款的設計,而且也不會造成條文窒礙難行或是前後矛盾。

邱委員議瑩:(在席位上)這樣文字會比較通順,語義也會比較清楚。

主席:因為前面規範的是外國國籍或是永久居留權,後面則是告訴大家關於擁有永久居留權的部分。

邱委員議瑩:(在席位上)本席建議第五項「......辦理放棄......」之前加上「主動」兩字,變成「......主動辦理放棄......」。

主席:不用多加「主動」兩字,法律用語用「辦理放棄」就好了,法務部參事也認為在立法體例上不需要加「主動」兩字,好不好?

邱委員議瑩:(在席位上)時間要改為1年。

主席:是1年啊!還有,請教法務部,條文規定「......中華民國○○年○○月○○日......」,立法體例上可以這樣規定嗎?如果可以,條文這樣規定就ok。我們現在給次長幾分鐘時間確定一下條文的內容,畢竟對這部法他們比我們還要熟,原來他們認為這部分是不需要的,但後來再看了一下,我想還是有規定的必要。

邱委員議瑩:(在席位上)應該沒有什麼問題吧!為何你們考慮那麼久?

簡次長太郎:(在席位上)就是最後一句「逾期未辦理或未取得證明文件......」的部分,我們在想是否有這個必要。

邱委員議瑩:(在席位上)當然有必要,當然要有罰則的規定,否則他們不去辦理的話要如何處理呢?

簡次長太郎:(在席位上)但取得外國國籍或擁有永久居留權者本來就要解職的,所以這種規定是多餘的。

翁委員金珠:(在席位上)這在第一項已經規定了。

主席:所以最後一句「逾期未辦理或未取得證明文件......」等文字就刪掉。

翁委員金珠:(在席位上)就是把第四項、第五項的「該國官方」改為「該國政府」,還有「6個月」改為「1年」。

主席:本席建議宜將條文中「主動」二字刪除,因為就本席的印象,現有立法體例中殊少用到這兩個字,對這一點,可否請彭參事作一說明。

彭參事坤業:(在席位上)誠如主席所說,在一般法律條文中很少用到「主動」二字。

主席:如果各位沒有意見,第二十條第四項修正為:「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或擁有外國永久居留權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並取得該國政府核發之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並增列第五項規定,內容為:「中華民國○年○月○日前已任本條所定應受限制之公職且擁有外國永久居留權者,應於本條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辦理放棄外國永久居留權並取得該國政府核發之證明文件。」請問各位,對以上兩項修正與增列條文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國籍法第四條、增訂第六條之一、第十條及第二十條條文到此已全部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院會討論前毋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吳召集委員育昇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另有陳委員秀卿提出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陳委員秀卿書面意見:

今天審查「國籍法」修正案計5案,本席請教內政部。

一、國民黨黨團提案,修正國籍法第4條,希望免除外籍配偶歸化財力證明,並且在離婚後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也可辦理歸化,內政部是否贊成?可能會有多少人因此可以取得我國國籍?修正規定本席非常肯定這是保護外籍配偶的正確作法,請內政部應全力配合支持。

二、有關薛凌委員提案增訂授予外國人我國國籍,並無須放棄其原有國籍,請問內政部有沒有研究過外國立法例?又在我國除了現行第6條規定外,是否有必要再予放寬?本席認為適度的放寬,能讓外籍人才來台,請慎重考慮。

三、其他三項委員提案,都是有關具有外國籍或永久居留權的人限制擔任公職的問題,第一個要考慮的是:用人政策上是不是要從嚴規定?請問內政部有沒有徵詢過相關機關或者行政院的意見?為增加國家競爭力,並拓展外交資源且應基於肯定優秀人才回國服務,除應給予高度歸國服務熱誠的肯定,不應限制外國籍或有外國永久居留權的人擔任公職。

四、其次,現在公職體系中有多少人具有外國籍或永久居留權?特別是常任事務官,如果法律修正通過後,是不是都要放棄外國籍或永久居留權或者去職?內政部有沒有做過相關的立法影響評估?本席認為國家為了爭取人才,為國效勞,不應限制公職體系,具有外國籍或永久居留權,這樣人才才能回流。

五、本席對於從嚴限制擁有外國籍或永久居留權的人擔任公職,認為沒必要也不妥,我們在做重大立法政策決定時,應該先弄清楚適合國家發展的方向,現在已經是全球化、國際觀的時代,國家需要人才,內政部作為國籍法主管機關,應該主動檢討相關政策及問題,部長是有魄力的、有擔當的好部長,內政部現在可以告訴我們明確的政策選擇嗎?

六、本席要求內政部對於今天審查的法案內容,提出更完整的外國立法例及政策評估參考資料,作為我們立法審議參考,請用書面送給本席,以上質詢,謝謝各位。

主席:今天議程所列各案到此已全部處理完畢,現在散會。

散會(13時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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